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企业家、文体明星、知名学者、退休离职干部、领导的司机或秘书、地方名流、行业顾问,都有可能成为“腐败节点”。他们凭借个人声望、身份光环或长期积累的人脉关系,在权力层与企业间构建非正式沟通渠道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企业腐败犯罪已从传统点对点利益输送,逐渐演变为依托特定人员形成腐败网络的利益输送行为。”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赵军教授依据最新研究表示。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公开发布《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该报告以2025年审结的3320件企业犯罪案例为研究样本,从犯罪态势、犯罪特征、司法处置、行业风险、内部治理等维度,研判企业犯罪的现状、问题及治理路径。

课题组主持人赵军表示,企业腐败犯罪迭代升级,并呈现新的结构特征。企业腐败犯罪呈网络化演变态势,新型隐性腐败不断滋生。企业贿赂犯罪突破零散权钱交易模式,形成依托权力、资本、人脉绑定的腐败网络,构建新型利益输送体系。腐败手段持续隐蔽化,人情往来、虚假合同、影子公司等成为重要利益输送方式。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国企之间的人员流动隐含新型腐败风险。此外,数字经济衍生出平台权限“对价化”的“数字腐败”,国企与民企腐败风险在此背景下出现趋同迹象。

赵军对《财经》表示,该报告创新性提出“腐败节点”概念,在利益输送中处于关键位置的“腐败节点”对观察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发生机制,研究如何治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格外重要。

该报告显示,“腐败节点”即权力掮客或中间人是“腐败网络”的核心枢纽,是推动腐败犯罪的关键人物。这类人物并不必然直接掌握权力和资金,但社会影响力强、人脉 资源广、社交能力突出、善于斡旋融通,是打通权力与资本的桥梁。企业家、文体明星、知名学者、退休离职干部、领导的司机或秘书、地方名流、行业顾问,都有可能成为“腐败节点”。他们凭借个人声望、身份光环或长期积累的人脉关系,在权力层与企业间构建非正式沟通渠道,承担信息传递、关系润滑、事务斡旋功能。其共性是长袖善舞、熟谙规则、善于维系人情,能够绕过正式程序,为企业对接资源、疏通审批、清除障碍、规避监管,同时从中获取利益或积累资本,成为推动贿赂链条持续运转的核心力量。

另外,隐性腐败手段迭代升级,隐蔽性持续增强,政商之间的人员流动催生腐败风险。伴随反腐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利益输送逐渐转向人情往来、虚假对价、投资借贷、虚假合同、影子公司、关联交易等隐蔽方式,大幅提升案件侦查取证与司法认定难度。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政商“旋转门”多体现为公职人员离职后入职民营企业,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国企之间的人事流动,较少得到关注。若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此种人事流动有可能催生兼具监管影响力与企业资源的新型“腐败节点”,成为隐性利益勾兑的重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就此进行制度优化。

新型、隐性腐败犯罪是当前反腐面临的新情况,也是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和难点。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均表示,依法惩治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犯罪。同时,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

自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呈现的新动向新特点,进一步严密反腐败刑事法网,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并明确民企反腐“标尺”看齐公职人员。

解释二发布后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为了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5月22日,最高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发布文章《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来自两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马岩、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

该文章表示,解释二严格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等8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持续释放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鲜明信号。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区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等问题,深入调研论证,明确解决方案。近年来,腐败犯罪手段翻新变异,呈现利益输送市场化、期权化的特征,收受升值潜力巨大的股票、股权预期收益的情况增多。在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作出规定。

马岩、吴峤滨文章表示,解释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在介绍贿赂的司法认定和适用中,需要重点把握一是介绍贿赂,仅限于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情形。如果超出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范围,构成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的共犯论处。二是独立收受财物的处理。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贿赂人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且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解释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重点把握承诺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明确承诺,另一种是推定承诺。

关于民企反腐标准参照公职人员的规定,引起关注。解释二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马岩、吴峤滨的文章表示,“该条规定‘参照’而非‘按照’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主要考虑:现阶段,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客观上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等情况,宜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下,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企业内部治理、财务管理等实际情况,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责编 | 王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