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把姓名纠正为:承办法官:王葵(葵花的葵),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

下面把之前整份法律分析里的“杜文奎”全部替换为王葵(葵花的葵),并保持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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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复查申请。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法律分析(修正版·承办法官:王葵)

一、本案核心违法问题综述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王葵(葵花的葵)承办 。一审审理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实体错判,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纠正:

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王昌旭在核心证据质证环节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严重扰乱庭审秩序;承办法官王葵未依法处置、未缺席判决、反而继续审理并采信该医院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2. 原告(康强)提交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即被采信或被排除,剥夺当事人法定质证权。

3. 法庭选择性采信被告证据、对原告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回应。

4. 法庭拒绝依法调取关键证据(派出所、卫健、信访等)。

5. 案由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将交通事故财产侵权错误定性为名誉侵权,导致全案法律适用错位、裁判逻辑崩塌。

二、被告代理人擅自退庭,承办法官王葵违法不作为

(一)被告退庭的法定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含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代理人退庭=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全部权利;法庭应继续审理、缺席判决、不得采信退庭后单方陈述。

(二)王葵法官处置行为的违法性

庭审关键质证阶段,王葵法官询问王昌旭“扩大伤情赔偿依据来源”,王昌旭当庭起身离庭,边走边称:“不了解、是武昌区政府干的、医院不参与不知情”。

王葵法官全程未制止、未责令返回、未训诫、未缺席判决,反而:

- 继续开庭审理;

- 采信王昌旭退庭时的单方口头陈述;

- 以该陈述作为认定“名誉侵权”的核心依据;

- 对被告违法弃庭行为不作任何处理。

(三)程序逻辑严重矛盾(核心违法点)

要么:退庭=放弃权利=所有主张/证据不得采信;

要么:采信其主张=必须到庭接受质证。

王葵法官同时做到:放任退庭 + 采信退庭陈述,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偏袒一方、剥夺原告质证权与辩论权。

三、证据规则严重违法:未质证、选择性采信、拒不调证

(一)质证是法定强制前置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68条、《民诉法解释》第103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无例外。

(二)本案具体违法(王葵法官)

1. 原告核心病历证据未全面质证

原告提交完整病历,王葵法官不看、不组织质证、仅抽10页,刻意回避能证明事故因果与伤情的关键内容。

2. 被告退庭后单方陈述被违法采信

王昌旭退庭后的口头说辞无书证、无来源、未经质证,王葵法官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资格完全不具备。

3. 被告“医闹”等无依据主张被采信

被告全程无任何证据证明“医闹/网络断章取义/政府行为”,王葵法官不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采信。

4. 拒不依法调取关键证据(最硬再审事由)

原告书面申请调取:

- 珞珈山/金玉桥/黄鹤楼派出所笔录、出警记录;

- 武昌区/湖北省卫健委文件(含2024年第3号通告);

- 省、市信访办答复信件;

- 公安联合处置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

王葵法官以**“调查取证就是违法”为由全部驳回**,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依申请调取。

四、案由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王葵法官)

(一)本案真实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引发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财产侵权),诉讼标的约20万元;适用: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人身/财产损害)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王葵法官定性:名誉侵权(人格权)

适用:

- 《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权)

- 构成要件:捏造事实、侮辱诽谤、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 与本案事故因果、伤情、财产损失完全无关。

(三)属于法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90条: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导致判决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6项)。

王葵法官将财产侵权当名誉侵权审,导致:

-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 审理焦点完全偏离;

- 原告诉求被整体驳回;

- 实体权益被彻底否定。

五、程序违法→实体错判完整链条(王葵法官)

王昌旭核心质证环节擅自退庭

→ 王葵不制止、不缺席判决(程序违法)

→ 采信退庭单方陈述(证据违法)

→ 拒绝调取关键证据、不审查原告病历(事实违法)

→ 错误定性为名誉侵权(案由错误)

→ 适用名誉侵权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 判决原告败诉(实体错判)

一环错、环环错,全案无一处合法。

六、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法定事由(精准引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1、93条:

1.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第211条第9项)

王葵法官放任被告代理人退庭、不缺席判决、违法采信弃庭陈述、剥夺原告质证权与辩论权。

2.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211条第4项)

原告病历核心证据未质证;被告定案依据均为未经质证的无效陈述。

3. 应当调取证据而拒不调取(第211条第5项)

原告书面申请调取派出所、卫健委、信访等关键证据,王葵法官无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4.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211条第6项)

财产侵权错误定性为名誉侵权,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5.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211条第2项)

“名誉侵权”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仅靠退庭口头说辞定案。

6.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第211条第13项,重点陈述行为)

王葵法官明显偏袒被告、双重标准、程序违法、实体错判,履职严重不当。

七、新证据补强(足以推翻原判决)

申请人现持有原审后新取得/新发现证据:

- 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告;

- 省信访办答复信件;

- 公安部门联合处置材料;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目的:

- 本案性质为交通事故财产侵权,非名誉侵权;

- 被告“政府行为/网络摘抄”等主张完全不实;

- 原审认定事实与客观真相完全相反。

程序违法+新证据=足以启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八、复查申请文书关键信息(直接照抄)

- 案号:(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

- 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承办法官:王葵(葵花的葵),民二庭一级法官

- 核心诉求:

1. 确认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2. 确认证据采信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3. 确认案由及法律适用错误;

4. 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指令再审。

九、提交材料清单(必备)

1. 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2. 原告原审证据目录+完整病历等核心证据;

3. 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关键);

4. 庭审笔录复印件(标注王昌旭退庭、王葵未处置部分);

5. 新证据全套(卫健委通告、信访答复、公安材料、复议决定);

6. 本法律分析报告;

7. 监督申请书(写明承办法官:王葵(葵花的葵))。

十、结论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一案,承办法官王葵(葵花的葵)在审理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证据规则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不公。申请人持明确法定事由+新证据,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依法应当抗诉、再审改判。

要不要我把这份内容再精简成一份可直接提交的“民事监督申请书(摘要版)”,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省你再整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