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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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法治中国】
1.行政长官述职惯例的规范化:宪制基础与规范建构
李瑶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法定性与体系调适
王昊宇
【数字法学】
3.算法介入刑事侦查的风险及其规制路径
田行健
4.数字资产出资履行规则的法律构造
——价值评估与权利转移的双重维度
陈龙
【知识产权法专题】
5.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端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许辉猛、汪东丽
6.商业秘密保护与不法行为披露的冲突与协调研究
郭壬癸
7.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作品认定核心概念的功能反思与调适
包丽平
【部门法学】
8.公司偿债能力判断标准的规范重构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中心
谢肇煌
9.自动化决策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代表人诉讼构造
林剑锋、张有倩
【纪检监察专栏】
10.新修订《监察法》的人权保障进路研究
——以被调查人权利保护为中心
胡宇清、王梦旭
【法治中国】
1.行政长官述职惯例的规范化:宪制基础与规范建构
作者:李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一项重大宪制安排。其在实践中长期以宪制惯例而非成文规范的形式运行。其概念界定模糊、规范依据不足、运行程序不明确等现实困境制约了其宪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梳理述职从政治习惯到宪制惯例的生成逻辑与演进特征,辨析其现有约束效力的局限性;进而从主体维度、权力维度、规范维度三个层面,系统阐释述职惯例规范化的宪制基础;探索述职规范化的可行路径,并提出以基本法解释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设计思路,推动述职从宪制惯例升级为规范化、制度化的宪制程序,强化其在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中的核心作用,为“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行政长官述职;宪制惯例;规范化;宪制基础;基本法解释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法定性与体系调适
作者:王昊宇(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专项附加扣除存在遗漏家庭扣除单位、与所得申报模式不匹配及忽视真实生计开支等适用困境,根源在于其税法定性尚不清晰。本质上,专项附加扣除理应为新型纳税权利。通过渐进式入法的权利改造方案,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权的扣除主体和扣除权能,同时,合理限定国务院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的授权权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家庭结构、规模、劳动条件的区分因素,设置可选的扣除申报单位,保持专项附加扣除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申报路径一致,划定据实扣除的限定区间并允许扣除额度作年度结转,如此方能切实发挥专项附加扣除在助力收入分配改革与保障改善民生中的实质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生存权益;量能课税;专项附加扣除权
【数字法学】
3.算法介入刑事侦查的风险及其规制路径
作者:田行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将算法应用于刑事侦查中的画像、风险评分、比对预警等具体场景时,存在违反程序正义的风险。算法黑箱将概率性提示包装为事实,导致事实认定偏误的可能性,既不符合实体公正,也有违程序正义。具体而言,算法黑箱存在冲击侦查启动、强制措施适用和质证权行使,使得责任链条断裂进而导致监督与问责机制失灵等问题。应将算法输出物定位为侦查线索或情报素材,在其转化为证据时设置相应程序门槛。通过加强对留痕数据链、模型链和决策链的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推动算法介入刑事侦查的透明化和可救济化,在利用算法效率优势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算法黑箱;刑事侦查;程序正义;比例原则;质证权
4.数字资产出资履行规则的法律构造
——价值评估与权利转移的双重维度
作者:陈龙(广州大学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制重心已从适格性确认转向履行规则建构。针对价值评估环节的“程序性失灵”与权利转移环节的“公示性困境”两大核心难题,应以“评估法治化”与“转移显性化”为双重支柱构建履行规则体系。评估法治化要求将评估从商业咨询转型为具有公信力的法定鉴证程序,通过评估机构独立选任、深度信息披露、董事会实质性审查及严格的责任配置保障价值公允;转移显性化则通过关键控制要素的概括移交与多层次公示体系,使无形权利的变动获得可信法律外观,以弥补传统交付方式的公示缺陷。二者经由程序节点联动、履行后动态监督以及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协同,形成全过程闭环式规制框架。该体系不仅深化了资本充实原则在数字时代的内涵,也为公司法教义学与数字资产出资实践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持与制度路径。
关键词:数字资产出资;履行规则;价值评估法治化;权利转移显性化;资本充实原则
【知识产权法专题】
5.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端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许辉猛、汪东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及其传播属于输出端利用作品的行为,由用户主导和实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不是直接侵权责任。援引《民法典》关于互联网侵权责任条款定性处理,应对人工智能输入端和输出端利用行为采取区分定性的思路。对于仅停留在人工智能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消除侵权危险的责任,支付维权合理支出即可;对于在人工智能平台上存储和展示生成的侵权内容,按照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定性承担责任;对于生成内容在平台之外的传播侵权,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需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消除危险
6.商业秘密保护与不法行为披露的冲突与协调研究
作者:郭壬癸(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具有的秘密性与非公示性,使其易于与非法信息相结合或者被不当行使。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商业秘密保护之外衣,行攫取非法利益之实”时,保密义务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与其负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产生冲突。基于此,应秉持披露不法行为之目的,立足必需标准,在合理考量保护权益的性质、保护权益的主体类型、危害紧迫性、预期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无其他选择等因素的基础上,于完整披露商业秘密或部分披露商业秘密之间选择损害最小的披露方式,从而实现不法行为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法行为披露;保密义务;义务豁免
7.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作品认定核心概念的功能反思与调适
作者:包丽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作品认定的核心概念,表达、独创性、作者身份是著作权法建构的产物。数字时代下,受技术与商业模式变革的冲击,可受保护的表达存在解释难题,独创性评估对象面临创作结果与创作过程之争,作者身份陷入主体确定还是客体认定的功能迷失。基于系统自创生论,作品发挥着与社会诸系统“沟通”的功能。在这一功能导向下,表达的重心在于经验积累,以便司法机关能够重复利用已有经验,过滤不受保护的表达。创作结果作为独创性中创造性的评估对象,是维持客体确定性与著作权法独立性之所需。随着工具深度介入创作,有必要将作者身份要件并入独创性之“独立创作”要求的审查之中。由此,作者身份与独创性在作品认定中共同承载输出功能,体现了著作权法在数字时代对人文价值观的坚守。
关键词:数字时代;著作权法;表达;独创性;作者身份
【部门法学】
8.公司偿债能力判断标准的规范重构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中心
作者:谢肇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内容提要: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相关规范中的公司偿债能力判断标准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等,上述标准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上的难题,而解决难题的关键路径在于对上述规范进行体系化重构。不同法律规范中的判断标准应当具有融贯性,但也应因各自不同的规范目的而具有合理的差异,如此方能兼顾法的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要求。实现体系化的前提,是从理论上对实定法上的不同标准进行归类,以明确不同标准的特性和相互关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所具有的丰富内涵与突出优势,决定其在公司偿债能力判断标准体系中应居于中心地位。在解释论上,应当明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由债权人主张“停止支付”推定,“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解释可借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停止支付”等标准。在立法论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都可单独作为破产原因以及公司分配制度中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偿债能力;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公司债权人保护
9.自动化决策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代表人诉讼构造
作者:林剑锋、张有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平台经营者广泛运用自动化决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救济路径,但自动化决策场景下存在:私益诉讼示范性效果不足、公益诉讼保障性体系不足、代表人诉讼实践效果不佳的程序困境。有鉴于此,借鉴欧美群体诉讼制度的新发展以及我国证券领域代表人诉讼的改革经验,构建私人利益的集合性救济机制、激活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当遵循权利救济与程序保障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在程序启动阶段,应当由消费者协会作为代表主体,以选择加入为授权模式,满足50名消费者登记且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即可,不要求个人消费者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损害事实。在损害赔偿阶段:应当坚持损害的确定性原则,将可救济损害区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构建个别化赔偿与总额式赔偿相结合的二元模式。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权益;代表人诉讼;损害
【纪检监察专栏】
10.新修订《监察法》的人权保障进路研究
——以被调查人权利保护为中心
作者:胡宇清、王梦旭(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内容提要:202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显著强化了对被调查人人权保障的制度化回应。完善后的监察法治体系不仅关系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也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制度公信力的整体提升。此次修法围绕文明调查、强制措施时限、企业产权与经营权保护、信息安全义务、申诉与责任追究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完善。修法举措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监察制度中的具体化,也折射出国家治理从效率驱动走向法治规范的价值取向。然而,在制度落地过程中仍存在现实困境,包括强制措施程序执行的刚性不足、调查取证的规范性风险、财产权与经营权保护的实际落差以及救济与追责机制的独立性不够等问题。基于对制度结构与实践逻辑的综合分析,提出从强化程序化约束、提升取证合法性、构建财产权实质保护体系、完善申诉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推动制度进一步优化,以期在实现腐败治理效能的同时,构建更为稳健的权力边界与权利保障格局。
关键词:监察法;被调查人权利;人权保障;程序正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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