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杭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街道办核减通知,责令15日内交付80㎡安置房
一条时间线,看懂“被反悔”的五年
2013年——何先生(化名)女儿小何(化名)初婚,次年生育一女小小何(化名)。
2017年12月——小何离婚,女儿随母生活。
2018年12月——小何再婚,配偶廖先生(化名)初婚,婚后未再生育。
2020年1月——房屋拆迁,街道办与何先生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人口“5+1”人,小小何按独生子女政策增加80㎡安置面积。
2020年3月~2024年12月——何先生户陆续取得5套安置房,实得面积518.63㎡。
2024年11月——街道办突然核查发现:小小何生父史先生(化名)2019年再婚后另育一女。
2024年12月5日——街道办作出《告知单》:核减小小何80㎡独生子女安置面积。
2025年2月——双方完成回迁资金结算,但争议面积未解决。
2025年12月——法院终审:街道办15日内交付80㎡安置房。
核心争议:4年后才“发现”的问题,算谁的?
街道办主张法院认定小小何生父已另育子女,不符合“独生子女”定义 签订协议时,街道办负有核实职责 2024年核查发现新事实,有权更正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应自担后果,不得事后转嫁 核减是为"纠正错误",维护公平 任由事后核实作不利决定,相对人合同权益无法保障
关键事实:小何2017年离婚,2018年再婚且未再生育——这些信息,何先生户从未隐瞒,街道办2020年签约时完全掌握。
京平复盘:为何“白纸黑字”也会被挑战?
一、协议效力的“时间锚点”锁定
街道办试图以“2024年新发现的事实”推翻2020年协议条款。
我方核心论证:行政协议的约束力以签订时的权利义务状态为准。
2020年签约时,小小何母亲再婚未育,生父婚姻状况非协议审查必要内容。
街道办政策明确:“领取安置房前出生的人口均享80㎡”——小小何符合当时认定条件。
4年后以“生父另育子女”回溯否定,实质是变更协议核心条款。
⏩法院采纳:行政机关签约时的核实义务不因时间推移而豁免。
二、“独生子女”认定的政策边界
本案关键非“小小何是否生物学独生子女”,而是行政认定的可预期性:
维度分析政策目的 奖励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认定时点 以母亲再婚家庭为单位,小小何确为“唯一子女” 信息对称 生父再婚生育信息非何先生户告知义务范围 信赖保护 何先生户基于协议安排生活、处置财产,应受保护
街道办将“生父后续生育”作为核减依据,超越政策文义,破坏合理预期。
三、程序正义的“不利后果”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直指行政法核心原则:
“如任由行政机关事后核实并作出不利决定,行政相对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这一表述确立了类案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 自行承担后果
不得将核实成本、时间风险转嫁给相对人
行政协议非单方行政决定,诚信履行是底线
本案留给被征收人的三条铁律
1. 协议签订时的“快照原则”
安置人口、面积认定以签约时事实状态为准。行政机关事后以“新发现”“再核实”为由变更,需高度警惕——可能构成违约或滥用职权。
2. “独生子女”等优惠政策的认定边界
各地政策差异大,但核心在于:以谁为认定单位?以何时为认定时点?签约时符合即应享受,他人(包括前配偶)后续行为原则上不影响已确定权益。
3. 告知义务≠无限责任
被征收人负有如实陈述义务,但仅限于自身知晓且与认定直接相关的事实。行政机关应主动核实的信息,不能要求相对人“自证清白”。
律师介绍
李霞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硕,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集体土地征收(腾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商铺拆迁、住改非拆迁、养殖场拆迁、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危房拆除等各类行政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熟悉企业法务相关的合同审查、规章制度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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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时认定的安置人口/面积,交房前被单方核减
以“政策调整”“重新审核”“发现新事实”为由变更补偿标准
独生子女、大龄未婚、世居户等优惠政策被事后取消
协议条款模糊,行政机关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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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团队专注征地拆迁领域十六年,在行政协议效力、安置人口认定、信赖利益保护等疑难问题上持续推动裁判规则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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