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阆中市公安局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近日,洪山派出所在常态化巡逻中查获一起非法携带气枪案件。
近日,阆中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常态化巡逻防控时,发现一车辆前车窗处有一黑色管状物伸出窗外指向远处空地,巡逻民警怀疑是气枪便下车查看。当民警靠近车辆时,嫌疑车辆立即加速驶离,民警见状立即驾车跟随,追至一上坡路段时发现嫌疑车辆丢弃的黑色气枪一支。随后民警调取监控视频锁定嫌疑车辆并成功将其截获,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胡某,查扣气动力枪支一支。
目前,违法行为人胡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案气枪已被依法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猎捕野生动物
均属违法行为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身边存在此类违法犯罪线索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 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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