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考古机构作为我国考古管理体系中的基层考古组织,承担着田野调查、文物保护、公众考古推广等多重核心职责,是国家考古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考古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事权划分、资源配置、科研评价等多重制度亟待变革情况下,地市级考古机构普遍面临职能定位模糊、专业人才持续流失、经费保障乏力、职责交叉重叠等发展困境。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考古治理体系的层级结构,阐释地市级考古机构不可替代的核心功能与价值,进而探讨其可行的发展路径,以期为推进我国考古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参考。

一、中国考古治理体系的层级结构与争议议题

我国考古事业的发展进程,始终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紧密融合。1950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成立,标志着国家级考古科研体系的初步确立;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全国各省区陆续组建省级考古研究所,由此构建起“国家—省”两级考古科研机构的基本框架。

地市级考古机构的发展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性。文物资源较丰富的省份(如河南、陕西、山西等),多数地级市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设立独立的考古机构,开启了制度化、系统化的文物考古工作。例如,被誉为中国现代考古学“圣地”的河南三门峡市,1986年成立了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2002年更名为三门峡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21年又以原所为基础整合勘探职能,成立了仰韶文化研究中心。陕西宝鸡市早在1980年便成立考古研究所,是全国较早的地市级考古机构之一,2018年获得国家文物局授予的团体考古发掘资质。而文物资源相对匮乏或西部省份,地市级考古职能长期由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属的文物科或文化馆承担,直至2010年后才陆续完成独立考古机构的组建。例如,江苏省淮安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于2019年正式成立,由原淮安市博物馆考古部整体划转而来,成为苏北首家独立法人建制的专业考古机构。

地市级考古机构发展路径的差异,充分反映了学术界与政策层面关于“地市级考古机构是否有必要独立设置”这一议题的长期争议。否定论者认为,地市级考古机构学术研究能力偏弱,主要承担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任务,其职能完全可由省级考古机构统筹覆盖;肯定论者则强调,地市级考古机构作为驻守田野工作前沿的基层单位,对地区文物资源分布态势及文化脉络的认知,是省级乃至国家级考古机构不可替代的功能。

要有效回应这些争议,必须回归到考古学的根本宗旨。考古学不仅是一门通过发掘与研究还原历史真相的科学学科,更是一项致力于文化遗产守护、中华文明传承、服务社会发展的公共事业。地市级考古机构的价值评估,不应仅局限于科研论文产出、重大课题承担数量等单一量化指标,而应将其置于考古治理体系的整体运行逻辑中系统性考量。同时还要从考古人才培养成长的发展实际来讨论。建国后至21世纪初期,全国专业考古人才由严重供给不足到基本满足需要,使得国家级、省级考古机构一度承担繁重发掘任务,以致于现在还有许多田野调查、考古发掘项目未发布简报和出版考古报告。近几年随着考古专业人才数量的增加,地市级考古机构专业人才呈现上升趋势,逐步“独立”承担起地方基建发掘任务,有力破解了省级考古机构线长点多面广无暇深耕基层地方考古的困境。

二、地市级考古机构存在的核心价值

要准确界定地市级考古机构的价值,就必须超越传统的“行政层级对应科研能力”之固化思维,从考古工作的全流程体系、文物保护的现实需求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机制等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考古科研体系的“毛细血管”价值

考古学研究的基础在于系统的田野调查与材料积累。国家级与省级考古机构的研究力量主要集中于重大遗址的发掘和重大学术问题的攻关,难以对所有地级市的文物资源进行全覆盖和长时段的跟踪调查。而地市级考古机构作为长期驻守本地的专业力量,其核心价值首先体现在对区域文物资源的系统性掌握。

以三门峡市为例,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全市现有文物点3413处,其中包含1处世界文化遗产点、1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4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89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涵盖了从旧石器时代至明清时期的完整文化序列。如果仅靠省级考古机构的力量,根本无法全面完成三门峡市所有文物点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以及基础信息更新等工作。三门峡市仰韶文化研究中心(前身为市文物工作队及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自1986年成立以来,累计完成全市域考古调查项目超过200项,全面掌握了本市文物资源的分布状况。仅2023年,该中心就主持和参与考古发掘项目17个,发掘古墓葬700余座,出土随葬品1700件(套),出版《虢国墓地》(第二卷)等专著3部,考古成果丰硕。此外,该中心还牵头建成了国内首个地级市层面的仰韶文化数据信息中心(即仰韶文化数据平台),组建了面向全国的仰韶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联盟,启动了《仰韶文化大典》编撰工作,承办了数届高质量的仰韶论坛,独立担负起仰韶文化发现地推动仰韶文化学术交流、研究阐释的使命,探索打造仰韶文化研究新高地。

这种“毛细血管”式的基层考古机构的价值,同样体现在对突发考古发现的快速响应能力上。例如,1989年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发生了严重的盗掘事件,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获悉情况后,即刻派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及时遏制了猖獗的盗墓行径。随后的考古发掘工作证实,该处为周代虢国墓地的国君兆域区,填补了西周时期高等级国君墓葬丧葬制度的研究空白。其中的虢季墓和虢仲墓分别被评为1990年度和1991年度的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试想,倘若没有地市级考古机构的迅速响应,这一重要墓地在省级考古力量抵达之前,很可能已遭受彻底破坏。

更为关键的是,地市级考古机构对本区域文化脉络的熟悉程度远非上级机构所能比拟。长期的一线工作使地市级考古工作者对本区域的地层特征、器物类型及文化演变逻辑形成了深刻的“在地化认知”,此种认知往往是短期进驻的上级考古团队所缺乏的,这也正是本地工作人员长期扎根一线所积淀的宝贵经验。

(二)文物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价值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而地市级考古机构正是落实这一原则的核心主体。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计数据,“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完成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项目4260余项,其中绝大部分项目是由地市级考古机构承担的。在配合基本建设开展的考古工作中,地市级考古机构具备得天独厚的显著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熟悉本地建设规划,能够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阶段的文物影响评估,从源头上避免建设项目对重要文物的破坏;二是行政协调成本低,能够快速对接建设单位、规划部门、施工单位,提高考古工作的效率,减少对建设项目工期的影响;三是能够对发掘后的文物进行及时的就地保护或移交,避免考古发掘结束后文物出现二次损坏,以及实际存在的上级考古机构研究整理与地方文物展示之争端。

三门峡市仰韶文化研究中心的实践为此提供了实证支持。2025年,三门峡市高新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因雨季影响导致工期延误,迫切需要实施考古发掘工作。市仰韶文化研究中心获悉后第一时间介入,在三天内完成了跨部门协调、手续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项目拟占区域的文物分布进行了调查。在后续的考古发掘过程中,考古工作队实施全程驻场工作,及时对发掘的文物遗存进行现场处理与保护,从而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文化遗产。若无地市级考古机构的全程参与,此类项目极可能因考古工作滞后而延误工期,从而加剧考古文物发掘与地方项目建设的纷争,进而影响考古文物发掘的整体环境;再或是因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掌握不足而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价值

考古工作的最终目标,在于赋能社会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地市级考古机构作为最直接面向公众的专业考古力量,是连接考古学术研究与公众文化需求的重要纽带,肩负着公众考古实践、文化传播与乡土文化认同构建等重要职能。

国家级和省级考古机构开展的公众考古活动,通常规模大、规格高,但受限于参与保障、专业平衡等现实问题,往往难以兼顾常态化与普惠性。不同于国家级、省级考古机构主要面向专业群体的定位,地市级考古机构以服务本地公众为主要目标。此类机构多通过开设陈列室、展厅或专题博物馆陈展本地考古发现,同时全天候接受公众咨询,常态化开展小规模科普活动。其开展的公众考古活动更贴近公众日常生活,也更易于引发公众共鸣。例如,三门峡市仰韶文化研究中心依托庙底沟博物馆举办了“秦凤汉韵靓崤函”“古虢重光—三门峡虢国考古成果特展”等临时展览;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依托本地重要考古遗址“南汉二陵”建设了专题博物馆,举办常设展览并设立公众考古活动中心,直接为公众提供历史文化教育服务。这些活动让本地公众对脚下这片土地的历史产生了更深刻的认知,极大唤醒并提升了人们的文化自豪感与认同感。

三、当前地市级考古机构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地市级考古机构在考古学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行体制下,其发展受到制度性、资源性以及结构性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致使整体发展水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之间存在明显落差。

(一)定位模糊,权责边界不明确

当前,我国尚未确立全国统一的地市级考古机构设置标准,导致各地区地市级考古机构在机构性质、行政级别与职能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在机构性质方面,部分机构属于承担文物考古保护等基本公益服务、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部分为通过市场配置部分资源、经费来源包含财政补助和自身业务收入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甚至还有经费完全依靠自身营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次,在行政级别方面,机构级别涵盖正处级、副处级和正科级,也有部分机构缺乏明确的行政级别,同时还有机构名称或院或所或中心不具有统一辨识性的问题。再次,在职能范围方面,有部分机构仅承担考古发掘职能,也有部分机构则同时负责文物保护、文物执法及博物馆管理等多重职能。

地市级考古机构定位的模糊性,直接引发了其权责边界不清的问题。一方面,诸多地市级考古机构承担了大量超出其法定职能范围的行政事务,例如文物执法、文化市场管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这分散了其有限的专业资源;另一方面,在考古项目审批、经费分配与文物认定等核心职能领域,地市级考古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限,导致许多工作需逐级上报至省级乃至国家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以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工作为例,依据现行规定,所有考古发掘项目均需先上报省级,然后再报国家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然而,地市级考古机构在发现重要遗址或墓葬后,因缺乏直接实施抢救性发掘的权限,必须等待上级部门的审批,往往会错过最佳发掘时机,甚至导致遗址的破坏,以及因审批流程周期带来的考古发掘时间延迟影响地方对文物机构的行业评价。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地市级考古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资源匮乏,发展动力不充分

地市级考古机构普遍面临资源短缺问题,这一问题主要体现于经费、人力资源以及技术设备三个方面。

首先,在经费方面。多数地市级考古机构的经费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拨款。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考古工作的认知差异、财政投入差异,多数地方除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经费可从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外,主动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及公众考古等领域的经费严重匮乏。部分地市级考古机构甚至没有专项考古工作经费,仅能维持人员基本工资。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考古项目的启动、实施与后续研究,甚至难以保障基本的田野调查与文物修复成本。

第二,在人力资源方面。强化省级考古机构建设进一步造成了地市级考古机构专业考古人才流失现象突出、人员数量短缺问题严重,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人才“招不来、留不住”现象更为显著。一方面,受编制限制、薪资待遇偏低及职称评审难度大等因素影响,这些机构难以吸引优秀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已入职的专业人员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往往流向省级、国家级考古机构或高等院校。根据调研数据,全国地市级考古机构中,拥有考古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低于20%,少数机构甚至缺乏专职考古专业人员,仅能依赖临时聘用人员开展工作。基层考古机构的人才流失严重,加之专业人员培训机会有限,导致其在学术研究、技术应用与遗产管理方面缺乏持续发展动力。

第三,在技术设备方面。诸多地市级考古机构的设备配置仍停留在以“一把铲子、一把刷子”为代表的传统作业模式,不符合国家文物局《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中关于考古装备设施的配备要求,缺乏开展考古勘探、文物修复及科技考古所需的专业设备。当前,全国范围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地市级考古机构尚未配备专业考古勘探设备,致使勘探工作仅能依赖人工实施,效率较为低下;同时,多数考古机构缺乏专业文物修复实验室,出土文物仅能临时存放于条件简陋的库房中,极易导致文物损毁。设备短缺不仅制约了数据采集的精确度与工作效率,还阻碍了考古成果的及时转化及文物保护水平的提升。

上述综合性资源不足问题,致使许多地市级考古机构尽管承担大量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任务,却因缺乏独立发掘资质或专业人员匮乏而难以独立开展工作,而且还可能对地方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传承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三)认知错位,职能方向不清晰

在资源匮乏的背景下,很多地市级考古机构呈现出明显的认知错位现象。为维持机构运转,多数地市级考古机构将工作重心集中于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项目上,这类项目可通过收取考古发掘经费以弥补机构资金缺口。与之相对,主动性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及公众考古教育等公益性职能则被严重削弱,甚至完全忽视。

这种认知错位导致地市级考古机构逐渐显现出沦为“考古施工队”的趋势,丧失了其应有的科研属性与公共服务功能。许多地市级考古机构工作人员长期疲于应对基本建设考古项目,既无时间开展系统学术研究,亦无精力组织公众考古活动,长期陷入“为生存而工作”的困境,难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更为严峻的是,认知错位还直接影响了考古工作的质量。为赶工期、争取项目,部分地市级考古机构在基本建设考古过程中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技术标准,甚至出现“发掘结束即撤离、后续研究空白”的现象,致使大量考古材料未能得到系统整理与研究,造成考古资料的无谓流失与价值折损。

(四)评价偏差,发展导向不科学

现阶段,我国考古学领域的评价体系主要侧重于科研成果,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论文发表数量、国家级项目主持数量以及所获奖项数量等。这种评价体系对于国家级、省级考古机构及高校考古专业而言具有科学性,然而对于地市级考古机构则明显缺乏适用性。

地市级考古机构的核心职能在于田野考古、文物保护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这类工作的价值难以通过论文、项目或奖项等量化指标予以评估。例如,某地市级考古工作者耗费数年,完成了全市范围的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了该市的文物资源底数,此项工作的价值绝不逊色于在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然而,在现行评价体系下,这类贡献完全不被认可,进而对地市级考古工作者的职称评审与职业发展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这种传统的评价体系一定程度挫伤了地市级考古工作者的积极性。诸多地市级考古工作者为应对职称评审,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论文撰写与项目申报之中,进而疏淡了其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剧了地市级考古机构的职能偏离。

四、地市级考古机构的发展出路与改革路径

要破解地市级考古机构所面临的发展困境,需从根本上对其功能定位进行调整,重构其发展逻辑,并建立与其核心职能相匹配的制度体系、资源保障体系与评价体系。

(一)明确定位边界,构建权责清晰的考古治理体系

首要任务是从国家层面明确地市级考古机构的功能定位,将其确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心职能应聚焦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文物保护及公众考古等领域,剥离其承担的文物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非相关职能,使其能够潜心深耕核心业务。

在此基础上,要科学划分国家、省、市三级考古机构的权责边界,建立“国家级重科研、省级重统筹、市级重执行”的分工协作体系。国家级考古机构应着力于重大学术课题攻关、重大遗址考古发掘、国际合作及全国性考古工作规划与标准制定;省级考古机构应侧重于全省范围内重大考古项目的统筹协调、重要遗址的发掘研究、科研成果的整合转化,并对地市级考古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地市级考古机构则应立足于本行政区域,重点履行文物调查、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日常文物保护及公众考古等职能,为国家、省级机构提供基础数据与现场支撑。同时,应建立地市级机构与上级机构的常态化合作机制,鼓励上级机构依托地市级考古机构设立工作站,推动科研力量下沉,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二)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资源投入体系

要解决地市级考古机构的资源匮乏问题,必须建立以财政保障为主体、多元投入为补充的资源投入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充分履行职能。

首先,经费保障方面。一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应将地市级考古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考古业务经费及文物保护经费等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其基本运行。对于文物资源富集地区,中央及省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重点支持。二要健全配合基本建设考古经费管理机制。明确此类考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这一要求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联合发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古工作所需经费要予以优先保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或挪用。三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考古事业。要探索建立考古领域的社会捐赠机制,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支持考古工作,捐赠资金可用于研究、保护及公众考古等领域。同时,探索考古成果的合理转化利用机制,允许地市级机构根据科研机构定位,探索设立企业,依托考古成果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旅游服务等,将所得收益用于反哺考古事业,形成“以考古促发展、以发展促考古”的良性循环。

其次,强化人才保障。需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地市级考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其一,适当增加编制,解决专业人才的身份问题;其二,提高薪资待遇,对长期在野外工作的考古人员发放专项补贴,确保其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其三,建立符合地市级考古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开辟独立评审通道,将田野考古工作量、文物保护成效、公众考古贡献等纳入核心评价指标,破除“唯论文、唯项目”倾向,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

(三)实现职能重构,打造“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

地市级考古机构需彻底摆脱“考古施工队”的单一角色定位,通过职能体系重构,打造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研究阐释、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发展模式,实现从“单一考古施工作业”向“综合文化服务”的转型。

首先,要强化考古发掘核心职能。强化其专业能力建设,提升考古发掘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筑牢考古发掘的质量根基。鼓励其立足地方文化特色开展主动性考古研究,紧扣区域核心文化脉络设立研究课题,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学术品牌。

其次,要夯实文物保护基础职能。建立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的工作机制,确保出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加强地市级机构的文物保护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文物保护设备,提升其技术能力。对于重要的考古遗址,必须承担起日常保护与管理职责。

再次,要深化研究阐释的增值职能。地市级考古机构不应局限于文物提取,更需加强系统性的整理与研究,深入阐释出土材料的历史、文化与科学价值。应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借助外部科研力量提升自身研究水平,推动本地考古资源转化为学术成果,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提供支撑。

最后,要优化公共服务的延伸职能。将公众考古纳入地市级考古机构的核心职能范畴,建立常态化的公众考古工作机制,通过考古工地开放日、考古进校园、考古科普讲座、文创产品开发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传播考古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深度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推动考古成果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将考古资源转化为区域发展动能,实现考古工作的社会价值。

(四)推进分类改革,探索差异化的发展路径

我国各地区文物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地市级考古机构改革不可“一刀切”,需立足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差异化的发展路径。

对于文物资源特别丰富、考古工作基础扎实的地市,如拥有49058处不可移动文物和7748750件可移动文物的西安,拥有殷墟、二里头、仰韶村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洛阳、安阳、三门峡等,可支持其建设具有地方特色专业考古研究中心,赋予其部分省级管理权限,支持其承担国家级重大考古项目,打造区域考古研究高地。这类地市级考古机构在确保公益职能前提下,可适当探索考古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增强自我造血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文物资源较为丰富、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市,应重点强化其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经费与人才保障机制,支持其承担本区域内的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工作,并配合上级机构开展重大考古项目。这类地市级考古机构应以履行公益职能为主,聚焦田野考古一线工作。

对于文物资源相对较少、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市,可探索“区域联合”模式,由省级考古机构派驻工作站与地方联合组建区域考古中心,统筹人力与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这类地市级考古机构无需追求独立建制与全面发展,重点做好文物巡查、配合基本建设考古等基础工作即可。

五、结语

地市级考古机构的价值,在于其作为考古全链条的基础性环节,是作为国家考古事业的基石,支撑着整个考古体系的运转。从仰韶村遗址的首次发掘,到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全面推进,无数基层考古工作者长期扎根田野一线,以锄头与手铲,一点点还原着中华文明的灿烂历史,他们的贡献不容忽视,其价值更不应被低估。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文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地市级考古机构改革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从根本上明确其定位、完善其保障、重构其职能、理顺其机制,才能充分激发地市级考古机构的活力,使其从考古体系的“毛细血管”转变为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支点”。

当地市级考古机构在拥有清晰定位、合理机制与充分支持时,它不仅能够有效履行本地文物保护职责,更可成为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甚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综合进步,这正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地市级考古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总的说来,地市级考古机构深植于一方水土,连接着过去、现在与未来,既守护着中华文明的根脉,也服务于当代社会发展,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向往。(三门峡市仰韶文化研究中心 杨鸿星 杨海青)

(文章来源于“三门峡日报”,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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