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哪些主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形式,除了应当包含上述通用条款外,还应当针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约定以下核心事项:第一,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建筑面积、物业类型、楼栋户数、公共设施设备清单等;第二,物业承接查验,详细约定物业承接查验的时间、范围、内容、程序、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清单和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第三,合同期限与解除条件,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四,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服务标准时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第五,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不仅取得了房屋的专有所有权,同时也取得了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其权利义务最终由全体业主享有和承担。业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概括承受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即使业主没有直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也应当受合同的约束。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能提前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大会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首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