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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不动产行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特殊形式,核心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案件审理、勘验和执行,具体规则及例外如下:
一、专属管辖适用范围
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拆除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均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不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例外情形
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因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租赁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用专属管辖,按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处理;
不动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仅针对不动产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征收的,不适用专属管辖;
跨区域不动产案件:不动产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或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不动产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跨区域的不动产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基层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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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三、律师观点
不动产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法院应移送管辖;
当事人起诉时,需精准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避免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浪费诉讼时间;
跨区域不动产案件,可选择向不动产主要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确保案件顺利审理。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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