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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律师张海伟为您解答如下:争取完全无罪的辩护空间极小,核心辩护策略应聚焦于争取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

行为定性:“生产销售熟食亚硝酸盐超标六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关键在于超标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是一个危险犯的构成要件,不以实际发生中毒结果为前提 。

无罪辩护的困境:在超标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主张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足。除非能从根本上推翻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否则无罪辩护难以成立。

最优目标:基于当前的困境,相对理想的结果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利用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缓刑”。

法律分析及司法实践参考:

罪名定性与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超标六倍”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满足该罪的入罪标准。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不在于是否构成此罪,而在于量刑。

无罪辩护的潜在路径及其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

路径一:主张无主观故意:风险等级:高

如果您是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法院通常会认定您对不得超量添加亚硝酸盐的规定负有明知义务生产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支付赔偿金并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 。因此,单纯声称“不知道规定”或“不是故意的”难以被采纳。

路径二:主张“超标”不等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风险等级:高

虽然存在理论上的辩护空间,即对危险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主张并非只要超标就一律入罪。但司法实践中,“超标六倍”已属于情节较严重的情况,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的难度极大 。

路径三:攻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分析:这是唯一可能撼动定罪的路径,需要严格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被污染等食品安全犯罪辩护意见梳理 。如果鉴定意见被成功排除,案件将丧失关键证据。

实务操作建议(量刑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空间狭窄,应将主要精力投入量刑辩护,争取最轻的处罚。根据本案特点,建议依次核查并推动落实以下从宽情节:

争取认定自首:

操作建议:如果在案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您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事实,务必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自首是可以大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操作建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尽早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规定,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应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

积极退赃、预缴罚金:

操作建议: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与法院沟通预缴罚金,这是展现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情节 。

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论证:

法律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

论证重点:结合您本案的情节,重点论证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例如,可强调您是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小,未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等。在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况下,可进一步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与应对方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性风险:

风险:如果执法或司法机关认为您添加的亚硝酸盐属于非食品原料,或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会以更重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对方案:辩护律师应坚持亚硝酸盐是允许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本案属于超量滥用,应定性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

风险:即使刑事部分获得轻判,您仍可能面临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您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应对方案:提前评估您涉案的销售总金额,评估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辩护策略中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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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济南刑事律师张海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免存在个别错误之处,请指正。创作不易,严禁抄袭,如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