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4 月 27 日
核心成果:全程无诉讼,货物完好交付,全额追回延迟损失赔偿款
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海商海事专项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加两国法律及《海牙规则》等国际航运公约,依托国樽全球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加拿大进口商提供了 "货物运输保障 + 损失追偿" 一体化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海商海事典型案例库,其 "中加双轨证据固定 + 本地物流协同 + 同步推进货物交付与损失赔偿"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美跨境海运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加拿大某工业制造公司(以下简称 "加拿大公司")长期从中国进口钢材用于生产制造,2025 年初与中国上海某海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海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上海港起运,直运至加拿大温哥华港,抵达后通过加拿大国家铁路转运至公司位于阿尔伯塔省的生产基地。合同明确约定 "禁止未经书面同意擅自转运",并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及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上海海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征得加拿大公司及货运代理任何形式的同意,擅自将货物转运至韩国釜山港进行中转,导致运输周期较约定时间延长 28 天。货物延迟不仅打乱了加拿大公司的生产计划,造成生产线停工待料,还产生了温哥华港高额滞港费、铁路仓储费及下游客户订单违约的预期利润损失。
纠纷发生后,加拿大公司多次通过邮件、电话与上海海运公司沟通,但对方以 "航运市场运力紧张"、"转运系行业惯例"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货物运输。2025 年 3 月 19 日,加拿大公司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处理该纠纷,核心诉求为:督促货物尽快安全抵达、全额追偿因迟延交付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鉴于案件涉及中加双法域法律适用、国际海运规则解释、跨境证据效力认定及本地物流协调四大核心难点,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加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海商海事专项团队成立由 4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执业律师、2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
二、中加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加拿大办公室负责本地损失核算与物流协调、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法律论证与承运人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 2025 年 3 月 19 日 - 3 月 23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加拿大办公室:完成加拿大公司损失凭证的初步梳理,包括滞港费发票、仓储费收据、生产计划调整文件、下游客户索赔函等,出具《加拿大法下损失合法性评估报告》;同时联系温哥华港及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核实货物实时位置及后续转运安排,制定货物加速运输方案。
北京总部:全面审查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协议、提单等文件,确认 "直运温哥华" 条款的法律效力,出具《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违约责任分析报告》,明确上海海运公司擅自转运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 2025 年 3 月 24 日 - 3 月 31 日:双法域证据固定与认证
北京总部:调取上海海运公司船舶航行轨迹、港口停靠记录等关键证据,固定其擅自经韩国转运的事实;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证据进行整理固化,确保证据在中国法院的可采性。
加拿大办公室:对加拿大公司的损失凭证进行本地公证,并依据《中加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完成领事认证,确保损失证据在中国法律程序中的效力;同时委托加拿大专业海事评估机构出具《迟延交付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为损失核算提供权威依据。
3. 2025 年 4 月 1 日 - 4 月 15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多轮协商
中加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法律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加拿大《海上货物运输法》及《海牙规则》第三条,详细列明上海海运公司的违约责任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中加双轨诉讼 + 船舶扣押 + 行业黑名单" 等法律后果。
北京总部代表加拿大公司与上海海运公司开展 3 轮正式协商,明确指出其擅自转运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 "合理绕航" 范畴,且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无权免除违约责任;加拿大办公室同步跟进货物运输进度,协调温哥华港优先安排靠泊及铁路转运,最大限度缩短货物在途时间。
4. 2025 年 4 月 16 日 - 4 月 25 日:赔偿方案协商与货物运输跟进
针对上海海运公司提出的 "损失金额过高" 的抗辩,专项团队结合《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赔偿限额的规定及加拿大专业评估机构的报告,逐项核对损失明细,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同时,持续督促上海海运公司优化运输流程,确保货物尽快抵达温哥华港。
5. 2025 年 4 月 26 日 - 4 月 27 日:货物交付与赔偿回款
2025 年 4 月 26 日:货物顺利抵达温哥华港,加拿大办公室派员现场查验,确认货物完好无短缺,并协调铁路公司当日安排转运,次日货物安全送达加拿大公司生产基地。
2025 年 4 月 27 日:上海海运公司按照协商一致的方案,向加拿大公司支付全部延迟损失赔偿款。双方就该运输合同纠纷达成最终和解,案件圆满结案。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加跨境海运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承运人擅自转运的违约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国际航运惯例
解决方案:通过调取船舶 AIS 航行轨迹、港口停靠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事实;明确区分 "合理绕航" 与 "擅自转运" 的法律界限,指出为降低运营成本而进行的转运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2. 跨境迟延交付损失的核算与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七条、加拿大《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十条、《中加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法律框架 + 加拿大本地损失评估" 的模式,由加拿大专业海事评估机构出具损失报告,并完成双法域公证认证,确保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与证据效力;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3. 货物交付与损失赔偿的同步推进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海商法》第五十条
解决方案:坚持 "止损优先" 原则,将保障货物尽快交付作为首要目标,同步开展损失追偿工作;通过中加双方协同,一方面向承运人施加法律压力,另一方面协调本地港口和物流企业,实现 "货物运输不中断、损失追偿不拖延"。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国际公约与惯例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2.国际航运惯例: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 "直运" 条款的,承运人未经托运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运,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加拿大办公室多年中加跨境海运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中加贸易的企业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合同条款精细化:在海运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路线、是否允许转运、货物交付时间及迟延交付的具体违约责任;建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降低跨境诉讼成本。
2.货物运输全程监控:委托专业货运代理,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如发现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路线,应立即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3.维权专业化:发生海运纠纷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加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不了解国际航运规则和双方法律规定而错失维权时机;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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