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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

强拆时间:2009年

委托时间:2016年

终审判决:2025年

审理次数:3次一审、3次二审(广西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审理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宏国律师

裁判结果: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是某市人民政府,你们确定要告?

2016年,当事人第一次坐在我们面前时,房屋已被强拆7年。当地公安不立案、开发公司不承认、两级政府互相推——这是一起“三无案件”:无直接证据、无明确被告、无诉讼时效优势。

但我们接下了。

9年后,广西高院终审判决: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

这不是普通的胜诉。这是一场三上三下、历时16年的硬仗,更是一起法官曾试图替被告“解围”的罕见案件。

16年时间线:一场“不可能”的胜仗

▶2009年房屋被开发公司强拆,当事人报案无果。

▶2016年京平律师介入,起诉公安不履职。

▶2019年推定政府强拆,以某市政府、某区政府为被告起诉。

  • 第一次一审(某中院):无法确认政府拆除,驳回起诉。

  • 第一次二审(广西高院):发回重审。

  • 第二次一审(某中院):超诉讼时效+非政府拆除,驳回起诉。

  • 第二次二审(广西高院):再次发回重审。

▶2023年第三次一审(某中院):判决某市政府强拆违法。

▶2025年终审(广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次起诉,两次被驳回,两次发回重审。

北海中院的前两次裁判,一次说“无法确认”,一次说“超期+非政府所为”——同一个事实,两种否定理由。 直到第三次,才作出实体判决。

罕见一幕:法官想替被告“找证据”

案件的特殊性,从开庭细节可见一斑。

被告是某市人民政府——这一事实,让某中院表现出明显的裁判顾虑。庭审中,法官多次试图追加开发公司为第三人,意图将强拆行为“转化”为民事侵权,从而让政府脱身。

更罕见的是,法官主动替被告寻找证据——试图搜集材料证明“政府未参与强拆”。

我们的应对:当庭拒绝。

“法院的职责是中立裁判,不是为任何一方补强证据。这些材料未经法定程序调取,我们拒绝质证,也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这些证据,最终未进入质证程序。

这不是对抗法庭,是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当审判权试图为行政权“补位”时,律师必须清醒:程序违法的证据,即便有利于我方,也不能要;程序违法的证据,即便有利于对方,也必须挡。

争议焦点:政府“没动手”,要不要担责?

某市政府的核心抗辩:“我们没有组织实施强拆,是开发公司干的。”

这涉及征收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行政委托的边界在哪里?

我方论证逻辑:

层级法律依据核心观点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2004)第46条 市县政府是征收组织实施的法定主体 委托限制 《行政处罚法》(1996)第18-19条 受委托组织须为“事业组织”,开发公司是企业法人,不具备受托资格 责任归属 行政委托理论 政府将征收事务交由企业实施,属于“以民事形式规避行政责任”,委托关系成立,政府担责

广西高院终审认定: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能够通过将土地征收工作交由企业法人负责组织实施,从而将征收土地行政事务转化为民事行为,那今后必将引发各个地方人民政府纷纷效仿……土地征收行政事务不可能通过上述形式转化为民事行为。”

一句话:政府不能“甩锅”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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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复盘:我们为什么能赢?

1. 策略选择:从“告公安”到“告政府”的精准跳转

初期起诉公安不履职,并非终极目标。目的是以诉讼固定证据、制造程序压力,在法院判决"公安可不介入"后,顺势取得“强拆系政府行为”的司法暗示,为后续行政诉讼铺路。

2. 被告确定:坚持“市政府”不动摇

当事人曾犹豫是否只告区县政府。我们坚持:征收法定主体是市政府,告就要告到位。 这一选择,让案件层级直接对标中院,也为后续高院发回重审创造了条件。

3. 程序坚守:拒绝“配合”违法取证

法官替被告找证据时,多数律师可能选择“顺其自然”——毕竟证据未必有利。但我们选择当庭异议、书面记录、上诉援引——这一程序瑕疵,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之一。

4. 法律适用:锁定“行为时法律”

对方试图援引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我们针锋相对:被诉行为发生于2009年,应适用1996年《行政处罚法》,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事业组织”,企业法人根本不具备资格。

▶用旧法,破新辩。这是法律适用技术的关键胜利。

给被征收人的关键提示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情形结论政府发布征收文件,但未直接实施强拆 仍需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因"未动手"免责 政府委托企业实施征收 须审查受托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可能构成违法委托 开发公司自称"民事主体"强拆 若发生在征收项目中,大概率构成行政委托下的行政行为 诉讼时效争议 强拆行为持续或隐蔽的,适用最长20年保护期

16年,足够一个婴儿长大成人。

当事人的房屋早已变成高楼,但正义的刻度,不以时间为转移。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征收案件中,政府“隐身”不等于免责,企业“出面”不等于民事行为。当法定职责遭遇形式规避,需要律师在程序细节中守住底线,在法律适用中精准破局。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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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国律师

法学学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资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拆迁、征地案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行政诉讼及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谈判沟通,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京平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行政征收领域十六年 | 全国办案 | 谈办一体 | 万件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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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