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5月29日电 (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产业发展、服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七条,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管理机制,在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运营中,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参与旅游服务、景区管护、民俗表演、农事体验等项目经营,保障当地村民公平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共享乡村旅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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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桃花源美景。人民网 顾斐菲摄

鼓励采用公司与农户、景区与农户相结合的多种经营模式,或者通过乡村旅游合作社,保障村民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村落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并获得收益。

村民以土地、房屋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的,分红比例不低于经营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服务和保障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经营、住宿、特种设备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设置旅游咨询、游览导向、服务设施、区域界限、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合理布局观景、购物、餐饮、休憩和应急避险等配套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欺客宰客、强制消费或者以纠缠、拦截等方式招揽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