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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同意将两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街道实施的批复》(粤府函〔2026〕90号),同意将对"在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深圳各街道办事处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理由直指深圳作为2026年APEC会议举办城市的"城市管理和环境保障工作实际需求"。

从特区条例长期确立的全面禁止基调,到2023年修法开了一道"划定经营场所"的口子,再到如今省级赋权让街道办直接开出罚单——一条路边摊的治理轨迹,折射出深圳这座城市在秩序与活力之间持续多年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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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路边流动摊的管理,长期以"禁止"为基调

自《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长期属于禁止行为。此后条例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这一基调基本延续。

直到几年前,"地摊经济"被赋予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含义,国内多个城市率先放宽路边摊管理。深圳虽未立即跟进,但政策讨论的语境已经改变。

2023年4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

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新增了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这句话的关键不在"禁止",而在"除……外"——它从法律层面首次认可了摊贩经营场所。与此同时,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这八个字,成为2023年9月1日新条例施行时各大媒体的标题。

但开放是有条件的。违反规定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处以"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

借力APEC契机,管理流动摊的行政执法权再下沉

如果说2023年的修法解决的是"能不能摆"的问题,那么执法权的配置,解决的则是"谁来管"。

流动摊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在深圳经历了一个清晰的"下沉"过程。

2021年3月26日、202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深府〔2021〕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先后印发,将城市管理、道路管理等17类行政执法权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中,道路管理类明确包括: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查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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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2021年9月1日起,深圳74个街道办事处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乱摆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此之前,街道办更多扮演"巡查发现、上报区局"的角色——真正的处罚权在更高一级城管部门手中。

而2026年5月广东省的批复,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又一次加码——将"对在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权,以省政府名义正式确认由街道实施。从深圳市府的"公告授权"到广东省府的"批复确认",规范层级进一步提升,执行效力更加明确。街道办身处一线,既看得见摊贩的生存需求,也承受着市容考核的压力。将处罚权交到他们手中,理论上可以缩短"发现—处置"链条,提升执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批复的有效期截至2027年7月1日。结合批复中"2026年APEC会议举办城市在城市管理和环境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需求"的表述,这一时间窗口显然经过了精心计算——APEC会议之后,是否延续、如何调整,留下了制度弹性。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陈荣梅

摄影:南都N视频记者赵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