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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依法应当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由于丁国文等3768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按照《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过“凤凰警事”微信公众号采取公告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

丁国文等3768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四款等规定,或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实施了驾驶报废机动车、或实施了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依法应当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条第二款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人员拟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公告期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丁国文等3768人公告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方式:0743-3506369

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29日

附件:丁国文等3768名当事人交通违法信息.xls

  • 来源:凤凰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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