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是这一次私聊,提问人范曾经是法治记者,现在是民营企业家,回答者黄曾经是司法人员,现在也参与经营民营企业。两人完全放松戒备,开怀畅聊。
民营企业的艰难,大家已有目共睹。为何如此艰难,我们深有体会。正因为掺杂了个人情感,访谈内容肯定有许多不严谨、不正确的地方。但好在真实,所以还是决定分享出来。
【全文】
范: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台词,王大路对达康书记感慨:“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言辞尖锐,却精准点出了当下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窘境。当下营商环境之下,企业家行路艰难,民营企业的发展更是步履维艰。
结合相关统计数据能够清晰看到行业现状: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规模型集团企业平均寿命也只有7至8年。企业存续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能够穿越经济周期、稳步做大做强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比企业生命周期更令人担忧的,是企业家涉刑案件的增长态势,据行业统计,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每年以20%左右的幅度递增。我还听闻不少商学院的真实现象:一届入学的企业家学员共计60人,待到毕业合影时,到场的只剩下50人,其余人员均因各类刑事问题身陷囹圄。
正是看到这样严峻的现实,我们策划了本次主题分享。当我们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这一命题抛给您时,您提出防范风险不能只做表面合规,必须深挖底层逻辑,从源头构建防线。这一观点跳出了常规法律顾问的工作范畴,让人耳目一新。首先想请您解读,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读懂底层逻辑、源头预防风险”?
黄:想要做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首要的认知突破,就是打破“只懂经营、只懂法律即可自保”的误区。在中国经商,企业家绝不能只钻研经济与商业模式,必须同步读懂政治、历史、文化与社会心理,吃透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精髓。只有全面把握这片土地的运行规则,企业才能真正扎根生长,企业家才能远离刑事风险。
我常做一个比喻:鱼在水中游动,能否存活取决于水质;禾苗在土里生长,能否茁壮取决于土壤。企业如同水中之鱼、土中之苗,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治理传统、制度架构、法律体系,就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水质”与“土壤”。很多企业家一味埋头经营,只盯着合同、账目、业务流程,却对周遭的大环境视而不见,这就好比鱼儿看不清水质、禾苗辨不明土壤,遭遇风险是必然结果。唯有穿透表象、读懂底层逻辑,才能从根源上规避风险,实现企业安全、健康、长久发展。
一、历史文化:最深层的底层根基,决定风险的隐形尺度
范:您提到要懂政治、历史、文化、心理,诸多要素之中,哪一项是最根本、最底层的存在?
黄:排在第一位的,必然是历史文化。中华五千年文明积淀下来的文化基因,渗透在社会运转、民众认知、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环节,是所有规则背后的底层底色。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既是民族发展的精神宝库,也为企业家经营行事、规避刑事风险划定了无形边界。认清本土四大核心文化特质,是每一位企业家的必修课。
(一)均平思想:不患寡而患不均,财富分配的民意底线
《论语·季氏》记载孔子之言:“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这句话流传两千余年,早已成为深入全体民众内心的价值认知。简单来说,民众可以接受整体物质匮乏,却无法容忍财富分配严重失衡;可以接受共同清贫,却难以接受阶层分化、贫富悬殊。
这一思想并非仅仅停留在古籍之中,而是贯穿了历朝历代的社会治理与民间心态。从古至今,无论是民间自发的“劫富济贫”,还是官府主导的财富调节、“削峰填谷”,往往都能获得普通百姓的认同与支持。放到现代商业社会,这种文化心理直接转化为监管与司法的价值导向:当企业依靠暴利快速敛财、企业家高调炫富、资本无序扩张造成贫富差距拉大时,就会触碰民意红线,进而引发监管加码、司法介入,刑事风险随之而来。很多经营行为从法条上看并无明显违法,但因违背了大众根深蒂固的均平理念,最终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这是企业家必须首先正视的一点。
(二)中庸之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出头者易遭风险
三国时期李康所作《运命论》有言:“故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前鉴不远,覆车继轨。”这正是儒家中庸文化的生动写照。中华民族崇尚低调内敛、守拙合群,排斥张扬冒尖、特立独行,民间通俗称之为“枪打出头鸟”。
受这种文化影响,社会普遍推崇“小富即安、安稳度日”,对体量过于庞大、声势过于显赫、扩张过于激进的市场主体,天然存在警惕心理。反映在监管层面,行业龙头、财富榜首、扩张激进的企业与企业家,永远是重点关注对象。部分企业家热衷于追求行业垄断、争做行业第一、高调宣传造势,即便经营行为合规,也会因为“过于冒尖”成为监管靶心,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经营瑕疵都会被放大审视,刑事风险随之陡增。中庸文化不是束缚商业发展,而是提醒企业家:稳健低调,才是长久生存之道。
(三)集体主义:重集体轻个人,商业利益必须服从大局
集体主义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之一。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武强调“上下同欲者胜”,无不凸显集体团结的重要性。传统理念中,个人利益始终从属于集体、社会与国家利益,个人诉求不能凌驾于整体秩序之上。
这一点,也让中外企业管理、商业逻辑形成鲜明差异。美国企业管理侧重释放个人能力、推崇个人价值,以个人利益驱动企业发展;而日本的“儒家资本主义”、我国本土商业环境,均以集体意识、团队协同为基础。部分企业家照搬西方商业思维,将企业利润、个人财富作为唯一目标,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视经营行为对公共秩序的影响,割裂个人、企业与社会集体的联系。在这样的认知下,即便日常经营符合商事规则,一旦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损害集体利益,也极易被认定为经济犯罪,触碰刑事红线。
(四)人情社会:关系与潜规则,暗藏最大刑事陷阱
依托血缘伦理与儒家思想,我国形成了典型的人情社会。“讲人情、重面子”是普遍的社会特征,人情关系一方面搭建了民间互助与信任体系,另一方面也延续了传统人治社会“官本位、权本位”的思维惯性。“法不外乎人情”的传统认知,让很多人弱化了规则与法律的威严,“找关系、走门路”成为不少人处理事务的第一选择。
放到商业领域,人情关系演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媒介。不少企业家习惯依靠人脉、勾兑关系获取政策倾斜、规避行政监管、攫取灰色收益。短期之内,人情关系似乎能带来便利与超额利润,但从刑事风险角度来看,这是一条高危之路。行贿、单位行贿、利用影响力犯罪、徇私类犯罪,绝大多数都滋生于人情往来与利益输送。当企业的生存发展依附于不稳定的人脉与潜规则,就等于将自身置于刑法的高压红线之上,风险随时可能爆发。
范:您梳理的这四类文化现象,确实是我们社会与生俱来的特质。结合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来看,很多案件的发生、查办尺度的松紧,都和这些文化底色息息相关。文化之上,自然就要谈到政治与治理传统,接下来请您讲讲这一方面的内容。
黄:没错。文化是思想内核,而千年延续的治理传统,直接塑造了国家对待商业、商人、资本的整体态度,也是企业家必须读懂的第二重底层逻辑。
二、治理传统:千年治国逻辑,划定商业运行的基本框架
纵观中国数千年治理史,政治力量始终主导经济发展,经济活动无法脱离权力管控而独立存在。诸多延续千年的治理思维,时至今日依旧深刻影响着营商环境、监管模式与刑事追责标准。
(一)重农抑商与官办经济:商业始终处于监管框架之内
自古代开始,“重农抑商”便是主流国策,商业地位长期居于末端,各类经济活动始终受政治力量的约束与调配。盐铁专营、官办产业延续千年,“红顶商人”一度成为商人谋求发展的捷径,这类依附官场、连通政商的群体,在商场与官场左右逢源。但复盘历史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的红顶商人,几乎都难以善终。依附权力发展的企业,终究会随着政策更迭、权力变动而起伏,这一规律在现代社会同样适用。
当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非完全自由放任,宏观调控、行业监管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资本、产业、市场行为,都必须契合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如果企业家无视政策导向,一味追求市场自由,试图脱离监管无序发展,必然会受到规制。
(二)国强民弱与财富调剂:国家掌握财富分配主导权
《商君书·弱民篇》中记载:“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同时提出经典的“驭民五术”,核心思路便是维系“国强民弱”的格局。《商君书·去强篇》更是直言:“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
这套治理逻辑的核心,是国家牢牢掌控社会财富的调节权,防止民间资本过度膨胀、贫富差距无限拉大。历经千年演变,这一思路并未彻底消失,而是转化为现代社会“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放开政策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手段,而非最终目标。
先富群体被赋予了回馈社会、助力共同富裕的责任。倘若先富者为富不仁、肆意炫富、依靠资本垄断加剧阶层割裂,违背财富调剂的整体思路,那么相关部门就会通过行政整治、刑事追责等方式进行调整。这也是近年来针对资本无序扩张、高利润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的深层原因。数千年来,百姓早已形成“逆来顺受”的生存心态,只要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便会维护现有秩序;而一旦财富失衡、矛盾积累,治理层面必然出手整顿,这是企业家必须认清的现实。
知名学者弗里德曼曾分析,新冠疫情应对中,中华文化圈展现出较强的社会管控适应性,这源于历史上长期应对重大灾难、接受有序管理的传统。这种社会特质,也让各项监管政策、行业整治能够高效落地,企业家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范:传统治理思维虽历经时代演变,但影子无处不在,很多刑事风险的爆发、案件的查办尺度,都和现行制度体系深度绑定。接下来我们就聚焦当下的制度环境。
黄:好的。下面聊一聊我理解的制度环境,观点有些偏颇,因为我想深入本质、挖掘根源,表面未必如此,他们未必承认。
三、制度环境:现行顶层制度,决定案件查办的核心规则
历史文化与治理传统是软性约束,而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是刚性的顶层规则,直接决定一家企业“是否被查、如何被查”,是刑事风险研判的核心依据。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办案决策的核心逻辑
党章明确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最大制度优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
落实到企业刑事案件查办实务中,有一个关键事实:是否对一家企业、一名企业家立案侦查,往往不是基层办案人员、单一司法机关能够决定的。重大涉企案件,均需要层层上报、集体研判,最终由某某统筹决策。司法机关负责具体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操作,而立案与否、整治力度大小、处置基调如何,核心决策权在某某层面。
很多企业家陷入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身行为在法律条文上站得住脚,就绝对不会被追责。事实上,涉企刑事案件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服务于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国家治理大局的综合决策。读懂这一点,才能跳出“法条万能”的误区。
(二)基本经济制度:先富是手段,共同富裕是目标
我国宪法、党章对所有制、分配制度作出了清晰界定: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目标是逐步消除贫困,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宪法同时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国家严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结合制度条文可以梳理出清晰边界:第一,民营经济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是合法经营、合规发展的民营经济,绝不保护资本无序扩张、违法牟利、违背共同富裕方向的行为;第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是阶段性、工具性政策,先富群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不能脱离大局;第三,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不能动摇公有制主体地位,资本不得挑战国家经济秩序。
倘若先富群体忘记初心,高调炫富、不愿回馈社会,就会触及制度底线,迎来“历史清算”,行政整治、刑事追责也会随之而来。
范:文化、治理、制度构成了宏观大环境,而企业家直观感受到的风险,最终都落脚在法律层面。社会上流传一句玩笑:刑法四百多个罪名,总有一个能对应上企业家。这是不是刑事风险高发最直接的原因?
黄:确实如此。想要防范刑事风险,就必须深入了解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源、发展脉络与条文特征。我国刑法的诞生与演变,自带鲜明的时代烙印,也是企业家涉刑案件高发的直接诱因。
四、刑法特征:立法溯源与罪名演变,看清经营行为的入刑逻辑
(一)1979年刑法:诞生于计划经济,天然限制私人经营
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于1979年,彼时我国实行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追求平均主义分配,严格管控个体经济与私人营利活动。基于这一时代背景,1979年刑法的核心导向,就是限制个人自主经商、严厉打击私人牟利行为。
这一时期诞生了两个极具时代特色的罪名:一是投机倒把罪,任何脱离管控的自主交易、倒卖经营行为,都可能以此定罪;二是流氓罪,适用范围宽泛,成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口袋罪名”。在计划经济框架下,私人商业活动本身就处于被约束、被管控的状态,经商牟利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异类”,这也为后续经济犯罪的划定埋下了历史伏笔。
(二)1997年刑法:适配市场经济,经济犯罪罪名大幅扩容
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正式适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此次修订取消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但并非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管控,而是以非法经营罪取而代之,承接了原投机倒把罪的口袋功能。同时,刑法专门增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大类,罪名数量大幅增加,全刑法总计413个罪名,针对商事行为的规制愈发细致、严格。
(三)历次修正至今:罪名持续增加,经济犯罪管控细化
从1997年至今,刑法历经十余次修正,包含专门的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法律修改决定以及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截至《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地,我国刑法罪名总数达到483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扩充至110个,占据了全部罪名相当大的比例。针对金融、税务、票据、融资、经营、传销等企业常见行为,均设置了对应的刑事罪名,监管触角延伸至企业经营的全流程。
企业家高频涉刑罪名,也是实务中案发率最高、最容易出现认知偏差的罪名,有下面几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融资领域第一大高发罪名,实务中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存边界模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退赃退赔从宽规则;
2. 集资诈骗罪: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更重,多伴随资金链断裂、群体性维权;
3. 逃汇罪、洗钱罪:针对外汇流转、资金洗白行为,是外贸企业、投融资企业的主要风险点;
4. 逃税罪:税务领域核心罪名,法条明确“行政处罚前置”规则,五年内屡犯则直接追究刑责;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第一重罪,涵盖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等多种行为,企业开票环节极易触碰红线;
6.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全过程,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务难点;
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托商品、服务包装的新型传销层出不穷,商业模式稍有偏差便会入罪;
8. 非法经营罪:典型“口袋罪”,法条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弹性极大,自由裁量空间高,是监管整治行业时最常用的罪名。
(四)刑法修订整体趋势:治理功能强化,尺度动态调整
多年来刑法的持续修订,核心围绕两大方向:其一,强化以刑治国的功能,让刑法成为调控经济、整治行业、规范市场的重要工具,司法标准不断细化,执法难度持续降低;其二,逐步向现代法治理念靠拢,兼顾人性化与合理化,区分历史不规范行为与故意犯罪、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出台多项从宽规则。
但必须明确:刑法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底层逻辑从未改变,针对民营经济、市场行为的整体管控力度并未放松。企业家不能寄希望于法律“放水”,唯有主动适配规则,才能规避风险。
范:刑法不断更新,尺度也动态变化。梳理完所有底层逻辑,相信大家对风险根源已经有了清晰认知。对于本心向善、想要合规经营的企业家,如何从源头做好防范,避开刑事陷阱?请您分享具体的实操思路。
五、源头预防风险:五大实操锦囊,顺势而行方能行稳致远
结合文化、治理、制度、法律四大底层逻辑,结合司法案例与行业经验,我总结出五大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风险防控锦囊。核心遵循两大原则:枪打出头鸟,做人做事不冒尖;稳定压倒一切,经营发展不添乱。从业务选择、盈利模式、获利尺度、政治站位、危机应对五个维度,构建全流程防控体系。
锦囊一:业务选择——脱虚向实,远离金融、地产等高风险赛道
国家长期倡导“脱虚向实”,实体经济是政策鼓励、监管宽松的领域;而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属于管控最严、风险最高的赛道。很多企业家只看到金融行业赚钱快、利润高,却忽略了背后的刑事风险。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行业本质上归属于金融范畴。房地产开发商并非单纯的建造、销售主体,其核心工作是融资、资金运作,整个行业依托资金杠杆运转,因此同样处于强监管范围。
典型反面案例:安邦保险吴某晖案
吴某晖依托安邦保险打造庞大金融帝国,通过虚假手段转移、侵占巨额保费资金,涉案金额高达752亿余元。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巨额没收财产。曾经体量庞大的安邦集团完成重组,更名“大家保险”。这一案件也明确释放信号:民营资本盲目打造金融帝国、无序扩张,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企业家而言,业务布局优先选择实体产业、制造业、硬核科技领域,主动远离纯资本运作、民间理财、非标融资、高杠杆地产项目,是源头风控的第一步。
锦囊二:盈利模式——拥抱创新型财富,摒弃套利型、掠夺型财富
按照财富产生的逻辑,可以划分为创造性财富与掠夺性财富。创造性财富依靠劳动、技术、研发创造社会财富增量,不损害他人利益,利企利民;而掠夺性财富只是存量财富的转移,依靠关系、信息差、权力寻租、倒买倒卖牟利,你多则他人少,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监管打击。
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曾将企业家划分为两类:套利型企业家与创新型企业家。改革开放初期,市场信息不对称,依靠套利可以快速获利;如今市场经济高度成熟,套利空间不断萎缩,传统套利模式早已难以为继。
典型反面案例:南德集团牟其中案
牟其中依靠“罐头换飞机”的贸易套利模式成名,商业模式无实体支撑、无技术创新,完全依托信息差与资源倒买倒卖。其后续多项激进商业计划脱离实际,最终因信用证诈骗罪获刑十六年。牟其中的起落,是传统套利型企业家走向末路的典型缩影。
反观联想“贸工技”与“技工贸”的路线之争也能看出:坚守技术创新、以实业为根基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远高于单纯做贸易、赚差价的企业。
防控原则:摒弃“找关系、赚快钱、倒买倒卖”的套利思维,深耕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模式创新,依靠创造社会财富增量实现盈利,这是最安全、最长久的盈利方式。
锦囊三:获利尺度——拒绝暴利与垄断,坚持微利稳健经营
纵观历史与当下,依靠暴利登顶的富豪、形成市场垄断的企业,大多难以平稳发展。暴利违背社会公平认知,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二者都会触发民意不满与监管整治。一夜暴富、高调炫富、行业独占,都是刑事风险的催化剂。
正反案例对比十分鲜明:万达王健林曾提出“先赚一个亿”的口号,风头无两,随后主动出售资产、降低杠杆、收缩规模,回归稳健经营;福耀玻璃曹德旺深耕实体,面向海外市场赚取利润,坚持微利经营,常年大额投身慈善,回馈社会,企业数十年稳步发展,成为行业标杆。
经营之道:不求暴利、不谋垄断、低调行事,保本微利、稳步发展,契合大众的财富认知,才能远离风口与靶心。
锦囊四:政治站位——紧跟大局,读懂办案逻辑,主动融入发展大势
实务中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数十年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历史遗留的不规范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办案机关只要启动核查,几乎都能找到查处的依据。因此,查与不查,法律是依据,政治大局与社会平衡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两起标杆案件,最能印证这一逻辑:
其一,张文中案。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原审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涉及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三项罪名。案件进入再审后,张文中始终保持低调,配合司法工作,感恩纠错、不炒作舆情、不追究过往,最终最高法全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财产依法返还。
其二,顾雏军案。顾雏军涉案后,出狱即高调造势,佩戴“草民完全无罪”的标识公开发声,通过媒体、举报信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再审仅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予以保留,案件留有“尾巴”。
两起案件均由最高法提审,案件本身都存在程序与实体瑕疵,但最终结果截然不同,核心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顺应大局、保持低调。华为坚持全员持股、均衡分配财富、深耕硬核科技、紧跟国家战略,成为民营经济的标杆,获得全方位的支持与保护;而部分企业家妄议政策、高调对抗监管,即便问题更小,也会被从严处置。
核心准则:主动响应国家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共同富裕的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触碰稳定底线、不挑战监管权威。
锦囊五:危机应对——坚守“事了”而非“了事”,从根源化解矛盾
当企业遭遇调查、刑事立案时,应对方式直接决定最终走向。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了事与事了。
“了事”是典型的错误思路:出现问题后,托关系、找人脉、勾兑执法司法人员,试图依靠外力“捂盖子、平事件”。这种方式看似让案件暂时了结,却没有弥补被害人、投资人的损失,矛盾隐患依旧存在。一旦后续舆情再起、矛盾复发,案件极易重启侦查、再审翻案。
“事了”是正确应对思路:直面问题本身,全力退赃退赔、弥补当事人损失、化解群体性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根源上解决矛盾,让各方情绪平复,这才是真正的风险化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立法导向也清晰指引企业以化解矛盾为核心。在P2P爆雷、理财违约等涉众型案件中,资金清退到位、群众矛盾化解的企业,追责力度明显降低;而无力兑付、维权不断的企业,刑事追责持续加码。
结 语:读懂大势,顺势而为方得行稳致远
综合全文来看,企业家刑事风险从来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历史文化、治理传统、顶层制度、刑法规则交织而成的综合性问题。单纯聘请律师审核合同、修补法律漏洞,只能解决表层问题;唯有读懂根植于本土的底层逻辑,顺应时代大势,才能从源头筑牢风险防线。
任正非、曹德旺等标杆企业家,之所以能够长期安稳发展,正是因为契合了所有底层规则:深耕实业、坚持创新、创造增量财富、推动内部共同富裕、低调谦卑、紧跟国家战略。而所有身陷囹圄的企业家,归根结底都是逆势而行:或是资本无序扩张,或是高调张扬成为“出头鸟”,或是依靠关系套利,或是无视社会稳定大局。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法条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国情是必须敬畏的红线,民意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放下侥幸、读懂逻辑、低调经营、务实做事、回馈社会,在时代大势中找准自身定位,企业才能穿越周期,行稳、行远、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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