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浦城县城区全体受污染公民

被投诉单位: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68)

地址: 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王 钻

投诉请求:

1. 请求依法对绿康生化长期超标排放恶臭及有毒废气、污染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与监测;

2. 请求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治,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完成搬迁前有效控制污染;

3. 请求依法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责任及浦城生态环境局可能的监管失职责任。

事实与理由: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紧邻浦城县城区(距居民区仅数百米),主要生产杆菌肽锌系列产品(杆菌肽锌原料药、杆菌肽锌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系列产品(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原料药、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可溶性粉);硫酸黏菌素系列产品(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硫酸黏菌素原料药、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系列产品(硫酸新霉素原料药、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黄霉素预混剂;阿维拉霉素预混剂;莫能菌素预混剂;饲料添加剂系列产品(红法夫酵母、液态红法夫酵母、褐藻酸寡糖);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混合芽孢杆菌);聚谷氨酸;生物防腐剂纳他霉素系列产品等兽用抗生素及生物农药。该企业长期在夜间及凌晨时段偷排有毒恶臭废气,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氨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厂界外无组织臭气浓度严重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导致城区约9万居民长期处于恶臭环境中,夜间无法开窗、夜不能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一、企业存在环境违法犯罪前科

2020年10月,该企业因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全国典型案例。经查,其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隐瞒超标排放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进样管插入达标水样中,导致监控平台数据严重失真。该案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企业同时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上述行为已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

二、企业已完成搬迁决策但仍拖延执行,污染持续

2025年7月,企业公告收到浦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启动南浦生态园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搬迁和用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城市”,将厂区整体搬迁至浦潭生物产业园区。

2025年12月,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土地收储及厂区搬迁议案,2026年1月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收储价款为1.8682亿元。2026年2月10日,企业已收到首笔补偿款1600万元。

然而,截至本投诉日,该企业仍在原址持续生产,每日排放恶臭废气,城区空气污染状况未见任何改善。企业主观上以“搬迁需要时间”为借口拖延,客观上持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涉嫌环境信息披露违法

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但未依法公开废气排放数据及特征污染物(VOCs等)的治理情况,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涉嫌构成双重违法。

四、浦城生态环境局涉嫌监管不作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超标排放行为处置不力,未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未依法责令公开环境信息,已涉嫌构成行政不作为。特别是2020年数据造假案刑事处理后,企业仍未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监管失职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4.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须在2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最新情况补充:

该企业股票已于2026年5月13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摘帽),股票简称由“*ST绿康”变更为“绿康生化”。2025年末净资产已转正(6317.92万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约5.17亿元。该企业完全具备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经济能力,所谓“无力治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该企业控股股东已变更为福建纵腾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控股股东同样负有督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法律义务。

投诉请求:

1. 恳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专案组,对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进行突击执法监测;

2. 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安装RTO焚烧炉等深度治理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 依法追究该企业持续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 依法调查浦城生态环境局监管不作为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已审议通过的搬迁方案,明确具体搬迁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开,在搬迁完成前不得继续违法排污。

#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郭 棋 局长

#浦城县政府 陈锡明 县长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何兴宇科长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公民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中心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李典洪、赵雪银、曾 强 副局长

#南平市检察院 区域生态环境 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

#南平市政府 杨新强 副市长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办公室 潘燕娜 主任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大气环境处 李新国 处长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保护监察 彭国斌 专员

#福建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和生态资源检察部) 周建山 副主任

#福建省高级法院 生态庭 王江凌 庭长

#福建省检察院 陈良华 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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