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安在线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易欣铸钢厂“12·14”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4日,大连易欣铸钢厂在对改建的中频炉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3日晚,大连易欣铸钢厂法人万某军、铸造班长王某海,对改建完成的中频炉建设项目试运行调试,发现有故障(通电后,接线电缆就被吸到炉上),就停止调试。12月14日中午,大连易欣铸钢厂厂长于某成电话通知王文海到厂试炉,王某海电话通知炉工王某龙到厂试炉。13时许,大连易欣铸钢厂万某军、于某成组织、山东鑫泰电炉有限公司人员指导,开始试炉,运行中再次出现相同故障,停机后、采取强制固定电缆的方法(用木棍别住)后继续试炉运行,15时24分许,突然发生中频电炉喷爆,当场导致在炉台上方的5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改建的中频炉在试炉过程中有水浸入炉衬,与熔融金属接触,造成中频炉喷爆。
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建议
万某军,男,大连易欣铸钢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中频炉的改建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其已死亡,建议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大连易欣铸钢厂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安全评价,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来源:中安在线综合
编辑:万赟
责编: 谢发菊
审核: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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