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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笔者也曾多次在法庭上套用先贤名言大声疾呼:对被告人一个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制度的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在座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当下时代,在座诸位谁敢确保自己一定可以幸免?!若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有安全可言。
——吕良彪
01
进京重新做律师二十余载,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无一不是重大、疑难、复杂甚至所谓“敏感”案件。所以,笔者接受家属委托后的第一件工作便是争取得到办案机关认可进而获得现实意义上的辩护权。否则,便不可能会见客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乃至开展后续辩护工作,甚至即使当事人本人出事前预先出具的刑事委托书也不管用。也曾根据十多年的酸甜苦辣,总结出所谓“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个中的艰辛、无奈与愤怒也只能自己消化,进而努力把问题解决就好。——原本,家属聘请的委托律师辩护权优于组织指定的法援律师,从职业伦理、执业规范上是一个早已明确并不存在疑义的问题,所谓侵犯辩护权的“占坑式辩护”,无非某些机关某些办案人员乃至某些领导“不放心”“唯恐失控”而折腾出来的事情而已。
02
《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后,笔者也曾出庭为多位体制内厅局级乃至副部级国企高管出庭辩护,接触希望聘请的体制内人士家属则是更多。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最终都“不得不”接受“组织放心”的律师,基本也都是法援律师——这类案件的“法援律师”往往也都是组织多年培养、在当地律协担任“重要职务 ”的律师。此类律师往往水平是不错的,也深谙辩护的尺度与技巧。在当事人认罪认罚,至少不对基本犯罪事实、有司取证合法性及赃款赃物有重大异议的前提下,对于案件和谐解决、帮助当事人求得一个“相对理想”的量刑结果,还是能够取到现实最好效果的。当然,也有极少数不堪的法援律师乃至部分“自我英雄化”的聘请律师,法庭内外打压同行、牺牲当事人利益或是拿做过的案子得瑟装逼成就自我,也还是有的。与此同时,配合调查的企业家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被以涉嫌什么罪名羁押,家属聘请的律师也很难会见得到。也因此,笔者也曾直白地质问:他们,可能自主聘请律师么?
03
2025年6月27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这一批复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被认为是“两高”以雷霆手段从制度上排除对行使辩护权的妨害,依法杜绝饱受诟病的“占坑式辩护”,以“人民至上”的公心对司法领域的顽瘴痼疾说不”,笔者甚至撰文欢呼:“两高”今日官宣:明天起,这一司法沉疴将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但显然,这一规定依然为“有司”拒绝律师留下了“空间”,那就是使在押当事人无法见到进而选择家属委托的律师,或是无法得知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的区别甚至“更极端”的情形时“依然自主地选择”了法援律师。——笔者更多遭遇过的,便是办案机关通过对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家属可能面临的风险与“组织关爱”处着手,彻底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极限施压?)”,令其“独立自主”地依法“自觉选择”那些“组织信任”的辩护律师。甚至,笔者一度误以为自己所接触过的案件当事人“级别较高故而敏感”,直到最近笔者所熟知的某位科级干部拜托笔者所熟悉的律师处理,同样遭遇被告人“自主而无奈”地选择“组织放心”的律师。
04
笔者虽始终偏执地认为:辩护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更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依法保障辩护权,当从不要强行或变相指定辩护律师做起。——但,基于共产党人“实事求是、对党忠诚”的原则,笔者明确建议:监委调查的案件,不妨直接建立起“指定辩护优先”的制度。既避免司法实践中无谓的冲突,更有利于理直气壮地回应某些别有用心的指责与攻击。另一方面,近来也总会想起当年正部级官员刘方仁“出事”后坦陈的那一句“聘请律师辩护不就是对抗组织么?!”——当下,这似乎格外值得被查处的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从不同角度深刻反思。毕竟,现实中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他日“阶下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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