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孙某父亲早年离世,年过七旬的母亲张某年老体弱、独自居住。2021年,母子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孙某竟连续三年未曾回家探望母亲。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每月回家至少探望自己两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张某所生子女,依法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母亲张某赡养费500元及至母亲张某住处看望两次。判决生效后孙某按时履行,老人的精神需求得以保障。

赡养要兼顾“物质保障”与“精神需求”,父母将子女抚养长大,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照料时,子女应在提供物质支持的同时注重精神上的关爱,给予照顾和陪伴,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本案的裁判提醒成年子女需全面履行对老年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赡养责任,倡导社会公众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江苏广电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刘舒 郭锐

江苏新闻综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