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名律师因当庭质疑复印件证据真实性,竟被败诉方以“黑心律师”为由投诉调查两年;当上海某离婚案中,男方因财产分割失利恶意投诉女方律师,导致对方被暂停执业调查3个月——诸如此类的恶意投诉正在侵蚀法律服务行业的根基。投诉本是监督执业的正当渠道,但如今部分人将其异化为诉讼博弈的武器、逃避义务的工具,这种歪风邪气亟待遏制。
恶意投诉的本质是权利的滥用,其表现形式已形成清晰的谱系。从动机看,既有对方当事人为剥夺对手优质法律服务而发起的攻击,也有委托人因不满裁判结果迁怒律师,更有当事人为拒付律师费刻意捏造事由。从行为特征看,或为无新证据的重复投诉,或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诬告陷害,甚至有律师怂恿当事人以投诉相要挟逼迫对方和解。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公权力主体竟因律师尽职辩护而发起投诉,意图施压律师、削弱辩护力量,这种行为对法治生态的破坏尤为严重。
这种歪风的危害早已超越个体层面,形成对法治秩序的系统性侵蚀。对律师而言,应对调查往往需要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不仅影响正常执业,更可能因舆论污名导致案源流失,即便最终洗清嫌疑,职业声誉的创伤也难以修复。对行业而言,恶意投诉催生“防御性执业”倾向,律师为规避风险可能放弃正当辩护策略,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体系而言,大量无实据投诉占用了律协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限资源,导致真正需要处理的违规投诉被拖延,浪费了公共治理成本。
遏制恶意投诉并非否定投诉权,而是要划定权利行使的边界。近年来,多地律协已率先亮剑,为行业维权探索路径。四川、鄂尔多斯等地律协已出台《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专项处置规则,明确将无实据重复投诉、捏造事实投诉等行为界定为恶意投诉。其中四川律协出台的规则第五条还建立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预警机制,多地同步落实投诉风险提示、行业约束制度,为律师执业提前规避恶意干扰。北京市律协在 2026 年修订的《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投诉的,不予立案,但明显违规的除外,从程序上直接阻断当事人利用投诉干扰、施压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恶意企图。
法律的惩戒力度也在持续加码。《民法典》第132条的权利滥用原则已成为规制恶意投诉的核心依据,上海、深圳等地法院均作出过恶意投诉人赔偿律师经济损失的判决,最高赔偿额达20万元。对反复虚假投诉、恶意诬陷施压,借机牟利的行为,各地司法机关已逐步从严规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责。这种“投诉有成本、诬告必追责”的导向,正在逐步扭转失衡的权利格局。
法治的根基在于权利的平衡与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行业利益,而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遏制恶意投诉,既需要律协当好律师的“娘家”,通过标准化规则精准甄别恶意投诉、及时澄清正名;也需要司法机关强化裁判引领,让滥用投诉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尊重律师的尽职辩护,就是尊重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尊严,就是维护法治的尊严。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服务行业摆脱恶意投诉的阴霾,回归以专业为本的正轨。(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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