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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这个案例,讲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问题: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不能就同一件事再申请行政复议?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你的救济路径能不能走得通。
2024年4月7日,湖北省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随州苏某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某彩钢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起诉之后,公司出于某种考虑,又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准予撤诉。
撤诉之后,公司仍然觉得处罚决定有问题,于是在2024年6月6日——此时距离行政处罚作出仅两个月,仍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就同一处罚决定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随州市人民政府认为:你既然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公司不服这个不予受理决定,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这一次,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没问题,你告不赢。
公司继续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院的裁判出人意料: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撤诉后,复议权还在吗?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的,还能不能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湖北省高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可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当事人同时启动两种救济程序,造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并行审理、程序冲突和司法行政资源的双重浪费。也就是说,这条规定禁止的是两种程序同时进行,而不是禁止先后启动。
撤诉意味着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行政诉讼程序就此终结。此时,案涉争议事项仍处于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的状态,法院没有审过这个处罚到底合不合法,行政机关也没有通过复议程序审查过。争议还是那个争议,没有任何一个有权机关对它的实体问题作出过判断。
恢复复议权,不违反立法目的。既然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两种程序并行的情况,也就不存在立法所担心的程序冲突和资源浪费。此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让行政争议有机会在行政系统内部先行解决,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权利救济保障的制度初衷。
简单说,撤诉=行政诉讼程序归零,复议权恢复。只要还在60天复议期限内,你就可以走复议这条路。
如果你正在经历行政争议,不确定是直接起诉还是先复议,可以把材料发给我看看,帮你评估较为合适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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