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2岁男子谎称自己只有15、6岁与一名只有11岁的小女孩交往,期间又将小女孩骗到出租房,欲与小女孩发生关系,而后见小女孩想要离开,威胁小女孩不准出去,否则就杀了她。小女孩吓坏了,随后,男子利用小女孩的恐惧,强行与小女孩发生了2次关系,而且第2次还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事毕,男子在放小女孩离开时,又再次威胁了小女孩一番,让小女孩不能告诉给别人。小女孩起初确实没有和任何人说自己的遭遇,直到被母亲发现异常。更让人气愤的是,小女孩母亲随后带小女孩去医院一查,小女孩竟还被查出感染上性 病!
据悉,11岁的小兰(化名)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男子。
对方实际上已经32岁,但在给小兰介绍自己的时候,却谎称自己只有15、6岁。
涉世未深的小兰根本没有防备之心,轻易的便相信了对方,还与对方做了朋友,随后不久更是瞒着家里人与对方相约线下见了面。
两人见面的地点是男子的出租房。
而等小兰来到男子的出租房看到男子的长相后,其实就意识到不对劲,想要离开。
而这个时候,男子也彻底撕下了伪装,想要与小兰发生关系,不仅锁上房门,还威胁小兰不许出去,否则就杀了小兰。
狭小密闭的出租屋、陌生人冰冷凶狠的语气、直白的死亡威胁,瞬间击溃了小兰的心理防线。
被恐惧彻底包裹住小兰,根本不敢反抗,只能被动听从对方的安排。
随后,男子便利用小兰的恐惧,在出租房内先后与小兰发生了2次关系,其中第2次更是全程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事毕,男子在放小兰离开时,又威胁了小兰一番,让小兰不许告诉给别人。
逃离魔爪的小兰起初确实没有将此事告诉给任何人。但是因经历此事后,始终无法从恐惧中出来,情绪低落、状态反常,还是被细心的母亲发现。
而在母亲的耐心的安抚与追问下,小兰这才哭着说出自己的遭遇。
而更令小兰的母亲心疼又愤怒的是,随后带小兰去医院一查,又发现小兰解脲支原体呈阳性,感染上性 病。
一个才11岁的小女孩,本该无忧无虑、安心读书玩耍的年纪,却猝不及防坠入成年人编织的黑暗陷阱,身心都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该事件被记录在《你好儿科医生》纪录片中,播出后,引发了不少人的关注!
不少人怒斥涉事男子的行为,希望严查涉事男子!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只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表面“同意”,无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只要与其发生关系都构成本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本罪,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受害者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2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受害者为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就属于上述加重情节中的“造成幼女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男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面临严惩,最终至少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除了可以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小兰依法还可以要求涉事男子赔偿自身的损失!
最后,再重的刑罚!再多的赔偿!也难以磨灭小兰所遭受的伤痛,尤其是心理上的创伤。
“不要随便和陌生人说话!”这句话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小兰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告诉孩子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信陌生人!更不能轻易私下与陌生人见面!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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