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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从政策共识迈向法治保障新阶段!《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9日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来三地的搜救力量、设备、信息等要素将有望实现自由流动、高效配置。

立法背景:

从合作探索到法治保障的必然选择

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辽阔、航运繁忙,是我国海上交通与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这片海域航线密集,水上水下活动繁多,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天气频发,对跨区域、高效率的海上搜救合作提出了刚性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既是现实所需,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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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艇失去动力漂航遇险被救起。南都资料图

事实上,广东与港澳的海上搜救合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早在2010年,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分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签署了《广东与澳门海上搜救合作安排》《粤港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对海上搜救合作进行了有益探索。近年来,粤港、粤澳在遇险船舶联合救助、跨境客船故障协同救援、海域污染联动处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合作经验,形成了有效的联动模式。将这些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合作机制与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提供长效保障,成为立法的重要动因。

与此同时,海上搜救合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堵点。在保障港澳飞行器快速高效参与搜救合作、就近快捷协同移交海上遇险人员等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珠江口水域作为中国乃至全世界通航密度和通航量最大的水域之一,每天过往各类船舶达4000艘次以上,年通航量达到150多万艘次,海上险情事故占全省的三分之一。这些现实情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进,为大湾区民众出行、航运贸易、渔业生产等筑牢安全防线。

从国家战略层面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合作能力。制定《条例》正是广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将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从政策共识转化为法治实践的重要举措。

核心原则:

确立海上搜救合作的价值导向

《条例》在开篇就明确了海上搜救合作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资源共享、就近快速、安全有效、互帮互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南都N视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原则的确立,充分吸收并升华了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中积累的成熟经验,立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实际需求与特点,为各方高效开展搜救合作提供了清晰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指引。

“资源共享”意味着打破地域和体制壁垒,让三地的搜救力量、设备、信息等要素能够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在以往的实践中,粤港、粤澳在遇险船舶联合救助、跨境客船故障协同救援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资源共享模式,这些经验被《条例》吸收并固化,成为法定的合作要求。

“就近快速”则体现了海上搜救的时间敏感性。海上险情瞬息万变,每一分钟的延误都可能意味着生命的消逝。《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港澳搜救机构的合作请求快速响应,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也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这种对时效性的强调,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争取救援的黄金时间。

“安全有效”和“互帮互助”则分别从结果导向和协作精神的角度,阐明了合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明确搜救力量应当按照现场指挥要求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及时报告搜救行动进展情况和搜救结果,并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规范的现场行动要求,确保了搜救行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也体现了大湾区同胞守望相助的精神内核。

规范流程:

全链条提升搜救协同能力

《条例》系统梳理了广东省在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链条工作事项,从合作发起、合作响应、合作方式、信息通报、现场行动要求到人员交接善后等,作出了全方位的系统规范。这种“小切口”的立法模式,精准聚焦海上搜救合作的关键环节,旨在持续提升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能力和水平。

在合作启动方面,《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合作请求的六类情形,包括发生在粤港、粤澳相邻海域但不能确定遇险具体位置的情形,搜救目标漂移需要在港澳搜救责任区进行搜救的情形,内地搜救力量不足需要港澳协助的情形等。这些情形囊括了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高频场景,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条例》还明确,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情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以确保合作的高效顺畅。

在合作方式上,《条例》规定了多元化的合作手段。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直接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行动、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紧缺设备和物资等多种方式,与港澳搜救机构开展合作。这种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设计,充分考虑了海上搜救情形复杂多变、各类险情处置需求各不相同的实际,体现了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原则要求。

信息通报是搜救合作的关键环节。《条例》明确规定,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险情种类、救助内容、险情发生时间和位置、搜救区域及其海况、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通信联络方式及要求等七类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是现场搜救力量开展行动的基础,其准确、及时的传递对于提升搜救效率至关重要。

难点突破:

破解跨境协作的关键堵点

跨境人员移交是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业界和公众关注的重点。为了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条例》第十五条专门细化和优化了移交流程,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移交与接收规则。具体而言,在港澳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广东省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进行移交;因人员救治、气象、海况等未能及时移交被载运回广东省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合港澳搜救机构,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遇险人员移交工作。

同样,在广东省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港澳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则指定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单位接收;因人员救治、气象、海况等未能及时接收被载运回港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将遇险人员相关信息通报险情发生地的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收工作。这种双向的、分情形的细致规定,有效解决了过去在人员移交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

船舶与飞行器的跨区域保障是另一个关键突破点。船舶、飞行器作为构建海上立体化搜救网络的核心力量,其跨区域搜救配套保障事宜是《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各方关切的重点。为回应实际关切,破解搜救船舶、飞行器停泊(降)、补给、场地使用等现实堵点,《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对于港澳船舶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需要停泊或者补给的,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协调提供相应保障;对于港澳飞行器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安全管理,并规定相关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应当为港澳飞行器起降、停放、补给等与搜救行动有关的需求提供保障。

便利通关也是《条例》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港澳船舶、飞行器及救援人员、遇险人员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海事、海关、边检、空中交通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提供收集到的船舶、飞行器及相关人员信息。这种便利化通关安排,为跨境搜救力量快速进入和退出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大提升了响应效率。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南都政务新闻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