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请托型诈骗犯罪参考案例:商人刘某清先后花费5800万元托人行贿跑关系,结果钱被骗子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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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1年,被害人刘某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华,黄某华谎称其是某领导秘书,能帮助刘某清做大、做强企业。后二人来往密切,黄某华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黄某华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刘某清遂向黄某华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800万元(币种下同)。黄某华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及个人消费。
2012年后,刘某清发现被骗,联系黄某华还钱无果后报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将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黄某华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粤刑终9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为: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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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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