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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号下午四点,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22岁的李丽云嘴唇发紫,呼吸急促,被丈夫肖志军扶进诊室。

她怀孕九个月,双腿浮肿到穿不进鞋子,咳了几天黄脓痰。

呼吸科主任杨汀把听诊器贴上去不到半分钟就摘下来了。

双肺全是水泡音,心率140,血压高得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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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感冒,是重症肺炎合并急性心衰。

杨汀说,必须马上住院。

产科很快给出诊断: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心衰,必须立刻剖腹产。

手术室四点二十就准备好了。

肖志军站在病床边,说出了那句后来被无数报道反复引用的话:

“我们只是感冒,吃点感冒药就好了,不用手术。”

医生把手术同意书递过去,他接了笔,在上面写下一行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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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午四点四十到六点,八十多分钟里。

医院五次劝说肖志军签字,五次被拒绝。

隔壁病房的吕女士实在看不下去,抓住他的手往手术单上摁,说签了给你一万块钱。

肖志军甩开了。

医生解释说,那不是他本人的意愿,不具备法律效力。

贺先生把他拉到走廊里,揉碎了跟他讲,你媳妇快死了,不手术两条命都保不住。

嘴皮子磨了一个钟头,贺先生发现肖志军的手臂僵硬得像根铁棍,根本握不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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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把他拽到妻子床边让他看看人已经什么样了,他说再观察观察。

五点四十七分,医院把呼吸机等抢救器械全部搬进病房就地准备手术。

所有医护人员严阵以待,只等签下那个名字就立刻开刀。

他始终没有签。

七点二十五分,李丽云因心衰抢救无效死亡。

她肚子里的孩子,早一个小时就没了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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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最荒谬的一幕发生了。

医生宣布死亡之后,原本死撑着不签字的肖志军突然疯了一样哭喊着冲向手术台。

他要求剖开妻子的肚子,把孩子取出来。

他觉得妻子死了,孩子一定还活着。

哭嚎了将近一个钟头才被人架走。

第二天他又出现在医院,在妻子咽气的病房门外来回踱步,嘴里念念有词。

前一天对他好言相劝的病人后来回忆,他当时的神情姿态,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受害者。

医院也一度怀疑他精神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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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就请了精神科主任来会诊。

结果证实他神志清醒,对外界反应正常,甚至非常警惕。

他后来对着媒体的镜头哭了一遍又一遍,每一遍的解释都不一样。

他说我老婆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

他说医生大冬天把她衣服脱光,一个好人穿着衣服还冷呢。

他说他们在她肚子上按来按去,按得她吐了血晕过去才停手。

他说如果我签了字,医院就有理由把她整死了,出了事就找我。

他说自己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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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他突然改口,说签过“同意”两个字,被一个陌生医生拿走了撕了。

还有一次,他说八岁那年一个长胡子老和尚给他算过命,这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从广西赶到北京那天,拿起手里的包就往肖志军脸上砸。

她说我女儿那么优秀,怎么会嫁给你这样的人。

说着说着蹲在地上放声痛哭。

三年前女儿从湖南老家离家出走,之后再也没回去过。

李小娥每个月给她汇一百两百三百块钱,出事前一天还汇了一百。

她不知道女儿没在上学,不知道她跟一个大十二岁的男人流浪了好几个省。

最后在北京靠洗碗、保安和母亲汇来的生活费活着。

事发时两个人身上全部的钱加起来,不足二十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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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的父亲后来在法庭上说,肖志军连他女儿的户口本都没有。

根本不可能是法定夫妻,医院为什么非要等他签字。

医院说当天就咨询过上级部门,按照当时的规定,家属不签字,手术就是不能做。

李小娥把医院和肖志军一起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李丽云的死亡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

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拿出十万块钱。

李小娥不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子后来被写进了医学生教材。

不是作为医学案例,而是作为法学案例。

它直接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从此以后,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在没有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立即实施抢救。

但这项进步花掉了两条命的代价。

花掉了一个母亲从广西赶来的机票钱。

花掉了一个父亲坐了二十个小时长途大巴赶到北京,却只能隔着太平间的玻璃看女儿最后一眼的余生。

李丽云走的那年22岁。

她的孩子如果活下来,现在也该上高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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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想,如果那天肖志军签了那个字。

如果医院有权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手术。

如果社会能给这对流浪的年轻夫妻多一点帮助,而不是让他们在绝望里把命耗光。

可惜,没有如果。

只有那张被拒绝的手术同意书,和两条永远回不来的生命。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