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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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借款或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予非常常见,有时会交织存在。一旦面临分手,就会有人提出归还借款,此时另一方往往会主张是恋爱赠与,不予归还。那么如何区分借款和恋爱赠与呢?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了解法律关系
区分借款与恋爱赠与,首先要理解两种法律关系在《民法典》中的不同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根据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借款以返还为前提,赠与以无偿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在恋爱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感情基础,资金往来往往缺乏书面凭证,这使款项性质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
二、法律分析
法院在认定恋爱期间转账性质时,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双方就借贷事实达成合意,以及借款实际交付。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521、999等具有恋爱表白寓意的金额,通常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小额日常转账,如数百元的小额款项,用于网购、餐饮等日常消费,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分手后不予返还。
大额整数转账,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如10000元、20000元及以上,通常不被当然认定为赠与,法院会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转账备注和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借贷合意的关键证据。明确备注"借款"、"周转"等字样或一方在聊天中明确提出借款需求,另一方作出回应并实际转账,可以认定借贷合意存在。聊天记录体现催收事实。分手后一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收款项,对方未明确否认,也可以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还会结合双方的职业、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判断涉案金额是否超出了正常恋爱赠与的合理范围。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正常表达情感的合理范围,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
资金的实际用途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款项,一般认定为共同消费或赠与,不予返还。用于一方个人事务且对方明确表示为借款的,应认定为借款。款项用途不清,接受方无法合理说明的,法院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接受方,由其证明非借款性质。
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法院也会综合全案事实,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双方经济实力、金额的特殊含义、款项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三、实务建议
为避免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演变为分手后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在涉及资金往来时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若不便出具书面凭证,可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字样,或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说明款项用途和返还条件。
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注意保持记录的完整性,避免有筛选的删除或遗失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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