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结合真实案例,我们为大家清晰拆解未缔结婚姻、长期同居、彩礼消耗、孕育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刘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随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相处期间,双方感情稳定,朝着结婚方向稳步发展。2025年3月,高某因宫内早孕接受无痛人流手术,相关医疗费用均由刘某全额承担。

2025年5月,二人按照当地传统风俗举办订婚仪式,刘某为缔结婚姻,自愿向高某给付彩礼款50000元。遗憾的是,订婚后双方因日常琐事频繁产生矛盾、争执不断,感情逐渐破裂,二人始终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

2025年12月,双方解除婚约,彻底结束恋爱同居关系。后续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刘某遂向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全额返还此前给付的50000元彩礼。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梳理。双方对于刘某给付的50000元款项性质无任何争议,法院依法认定该笔钱款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属于法定可酌情处理的彩礼范畴。

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法院综合考量多项核心因素: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二是女方曾有早孕人流的孕育经历,存在一定身心损耗;三是彩礼给付至婚约解除的时间跨度,且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同时充分兼顾本地彩礼习俗和婚恋纠纷裁判惯例。

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向刘某返还彩礼款15000元,目前该判决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嫁习俗,其给付的核心前提是双方顺利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具有极强的附条件赠与属性。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未登记结婚的情形,都需要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具体返还与否、返还比例多少,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定,杜绝“一刀切”裁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