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山律师刑事律师 闫娟娟

在走私犯罪的辩护实践中,事实认定与证据质证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基石。我办理的诸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禁止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件中,既有在侦查阶段便成功取保的,也有经审判获判缓刑的。以下将围绕两罪,分别剖析其事实与证据层面的典型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事实与证据的常见辩点

该罪是典型的涉税走私,核心证据是《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下称《核定证明书》)及与之相关的报关单证、合同、资金流水等。常见问题集中于:

1. 偷逃税额的核定证据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
《核定证明书》虽是法定证据,但并非不可质疑。常见问题有:

成交价格依据不真实:在低报价格走私中,控方常依据嫌疑人之间微信聊天、电子邮件中出现的“真实对账”表格来认定实际成交价格。辩护中需重点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提取、有无删改痕迹、能否与对外付汇记录一一对应。若仅为碎片化的报价磋商,不能形成唯一排他性结论。

税号归类错误:部分商品存在技术性归类争议,如多功能机器、混合制剂等。若海关以个人理解将货物归入高税率税号,辩护人可依据《进出口税则》及其注释、归类决定、预裁定等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重新计核。税额因此可能从“巨大”降至“较大”或“未达起刑点”,直接决定是否构罪。

遗漏扣减项目:完税价格应包含运费、保险费等,但若这些费用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不应重复计算;又或存在分批到货,部分货物实际未走私却被一并计核。必须逐票审查单证,剔除无关货物对应的税额。

2. 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普遍薄弱
走私故意须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在逃避海关监管。实务中常依靠间接证据推定:

异常报酬或行为:若当事人仅收受少量固定运费、代收发包裹,并未获取“保货”性质的高额利润,不能当然推定其明知夹藏。

证据间的矛盾:报关行、货主、运输人员言词证据相互推诿,或仅有同案犯指认而无客观证据印证,此时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事实认定过度拔高
货主、报关行、运输者、帮忙转账者等,常常被笼统指控为共同犯罪。必须依据证据精细切割:

仅提供银行账户、偶尔代收邮寄地址,未参与走私核心策划、未从偷逃税额中分成,应认定为从犯。

对仅知道部分走私事实,而对整体数额、具体手法不知情者,其责任应限于其接触、参与的范围,避免承担全部偷逃税额。

二、走私禁止出口货物、物品罪:事实与证据的常见辩点

本罪不依赖税额,而依赖于“物品属于禁止出口范畴”及“数量或价值达到追诉标准”。证据焦点集中在鉴定意见、数量核实与主观认知上。

1. 涉案物品属性的鉴定意见常存重大瑕疵
如走私木炭、硅砂、文物、珍稀植物制品等案:

鉴定资质与范围:鉴定机构是否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其核准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固体废物”“野生动植物”“文物”等。超范围鉴定或鉴定人无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取样、制样、送检程序违法:木炭案件中,涉案木炭往往被大批量查扣,鉴定却仅提取少量样品。若取样地点、时间、见证人不明,或无法证明样品与扣押清单的同一性,则鉴定结论不能代表整批货物。某起涉及木炭走私案案,因取样笔录与扣押清单记载的货柜编号矛盾,最终导致数量认定大幅缩减。

特征比对标准不足:部分物品须达到特定标准才属禁止出口,如硅砂需满足二氧化硅含量、粒度等。若鉴定报告仅简单表述“符合硅砂特征”而无精确检测数据,或使用了废止的技术规范,应坚决要求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

2. 数量与价值认定常出现计量错误与重复计算

计重方式不明:木炭、矿砂类货物有干重、湿重之别,二者差异可达10%以上。若无当场过磅、水分含量测定,直接以湿重入罪,可能将刚达“情节严重”临界点的案件拉回一般情节,从而大幅降低量刑档。

价值评估脱离实际: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外的价值认定方法各异。如文物评估,应审查评估机构是否适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是否考虑残损情况;对于出口目的为自用、无交易背景的物品,其价值的计算方式可能失当,应主张就低认定或剔除虚高部分。

3. 主观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常被忽视。
此类犯罪以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为前提,需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货物禁止出口或需办许可证。常见事实疑点:

行政部门答复不一:当事人在出口前曾向商务部门、海关咨询,得到模糊或肯定答复;或长期以同一商品编码正常出口,突然被认定为禁止类。此时可调取咨询记录、历史报关单等,证明其缺乏违法性认识,阻却犯罪故意。

对许可证件的认识错误:部分货物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但办理程序复杂且基层商务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误以为已由代理办妥。此类事实足以动摇犯罪故意,应果断提出无罪或不起诉辩护意见。

三、两罪共通的证据链断裂问题

不论是涉税走私还是禁止性走私,若货物已出境且未扣押实物,办案单位则依据言词证据、电子数据和文件书证。

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手机、电脑提取未经合法扣押、封存,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缺失完整性校验值,或聊天记录无原始存储介质印证,可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申请排除。

境外证据未经认证:境外供货商提供的发票、邮件,未履行所在国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不具备刑事证据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关键依据。

四、以事实证据辩护贯通取保候审与缓刑。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常因抓住以下事实与证据要点:偷逃税额核定存疑,可能导致最终不构罪或仅适用轻刑;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毁灭证据、串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明确证据漏洞后主动补税、退赃,使“逮捕必要性”归零。

而缓刑判决的取得,同样根植于证据辩护的成效:通过质证将税额或数量压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区间,再结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精细化论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如果案件的定罪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即便构罪,法院也更愿意在量刑上给予宽宥,包括适用缓刑。

走私犯罪辩护,重在对证据的细致研究与对事实的抽丝剥茧。从一份鉴定意见的程序破绽、一次计税价格的认定偏差、一份聊天记录的取证违法等,到最终改变强制措施、争取缓刑,每一分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都源于对事实与证据常见问题的深刻洞察。作为辩护人,我们唯有精进于此,才能在重重指控中为当事人守住自由的门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