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班级卫生问题与学生王某发生口角后,班主任郭某拉扯并多次推搡王某。随后,王某父母到校对郭某进行了殴打,致郭某受伤。因此,王某父母均被警方行政拘留。

郭某为此提起诉讼,向王某父母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父母担责70%、郭某自担30%责任,判决王某父母赔偿郭某849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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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郭某起诉称,他在任职的中学班内,因班级卫生问题教育学生王某,王某父母得知情况后到学校办公室,未核实情况,便对他进行殴打,致使他受伤并出现心理障碍。王某答辩称,郭某无证据便认定其女儿损害班级扫把,女儿因正当反驳遭郭某推搡等,郭某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之规定。

法院认定,郭某系王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2025年6月11日10时许,郭某在班内巡查时,因班级卫生问题与王某发生口角。事发时视频显示,郭某对王某进行了拉扯,并用手多次推搡王某头部。王某父母得知情况后,赶到学校冲入郭某办公室内,对郭某进行殴打。为此,公安机关对王某父母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12日,并处罚款各5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5年6月11日,郭某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眶部软组织挫伤、颞下颌关节损伤等。郭某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4698.63元。6月20日,郭某前往另一医院心理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619.25元。此外,郭某的手表在冲突中被损坏,双方均认可手表价值600元;郭某在治疗期间被扣发工资2990元。

法院认为,王某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知子女与教师发生矛盾后,未能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直接闯入教师办公室对郭某实施殴打,导致郭某受伤,应对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公安机关已对两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此外,郭某作为教师,在面对未成年学生时,应秉持教育为主的理念,冷静处理班级事务,但其对学生实施拉扯、推搡头部等不当肢体接触行为,不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直接激化了矛盾,是引发后续家长暴力冲突的重要诱因。因此,郭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王某父母对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在认定郭某的各项损失后,今年4月11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父母向郭某赔偿医疗费3722.52元、误工费2093元、护理费89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费420元,保留郭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