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编制包含哪些内容?一起来看↓↓
编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提高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规划的具体编制规范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
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规划期内作出战略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各类主体行为。
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展环境分析;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指标;
空间战略格局;
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实施的保障。
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各级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专项规划以发展规划确定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其他的为一般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
区域规划是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重大问题、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编制。
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不得编制。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目录;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目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对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说明,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协调后纳入编制目录,并统一赋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纳入编制目录。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发展指标、主要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纳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工程项目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规模、资金保障和用地需求等事项。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编制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编制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还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编制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编制规划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编制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发展规划草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发展规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审议。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和区域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批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规划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发展规划草案报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审查。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和区域规划草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前、一般专项规划草案在通过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审查。
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草案不得提请批准或者发布。
规划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下级发展规划的发展战略、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应当符合上级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等应当符合同级发展规划的要求。
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新制定或者调整后的发展规划内容有冲突,或者在实施中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适时调整。其中,一般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予以调整并发布;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
规划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分工、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发布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要求和时序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金融、产业、科技、区域、土地、人口、环境、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引导要素资源向有利于发展规划实施的方向合理配置。
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若干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由规划编制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战略和规划数字化应用平台报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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