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市场报讯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晟科技”)及其高管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因未及时披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及相关高管被取保候审等重大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姜磊、时任董事会秘书诸银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兆晟科技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具体来看,2025年6月4日,因杭州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兆晟科技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诸银娟,以及外贸一部2名员工收到杭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5年10月16日,兆晟科技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姜磊及公司1名员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然而,兆晟科技并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6年3月25日才首次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兆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姜磊,时任董事会秘书诸银娟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兆晟科技及姜磊、诸银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兆晟科技及相关人员就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事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监管措施的决定日期为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