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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6年6月1日第03版

照亮童年的百万赔偿款

重庆法院:

强力举措兑现未成年人胜诉权益 /

导读

小明(化名)8岁时,父亲因工伤离世。此后,小明应得的赔偿款被责任方恶意拖欠而迟迟没有着落……小明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判决后,将此案列为涉民生执行攻坚重点,在涉案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追加未实际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历经三年追踪,通过全方位穿透式调查,查明股东夫妻与亲属恶意串通虚假转让房产的逃避执行真相后,果断采取司法拘留、预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力举措,促成百万赔偿款全额执行到位。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延伸保护,以财产监管告知、心理疏导等举措,为困境少年照亮健康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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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津区法院干警向被执行人宣读罚款决定书

父亲工亡 百万赔偿难兑现

2020年6月,重庆正值酷暑,建筑工地的钢筋水泥被烈日炙烤得发烫。小明的父亲傅某受雇于当地某建筑公司,在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时,因公司未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不慎踩空从数米高的屋顶坠落,经抢救无效离世。

父亲的突然离世,让年仅8岁的小明生活陷入困境。小明的父母在两年前离异,小明随母亲徐某生活。但因母亲没有固定工作,小明的学费、生活费等大部分开支仍主要依赖于父亲每月支付的2000余元抚养费。傅某和徐某离婚后,二人都没有再婚,对两人唯一的儿子小明疼爱有加。

事故发生后,徐某为争取孩子应得的赔偿款而四处奔波。2021年11月,鉴于傅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小明作为傅某的唯一直系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向小明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06万余元。然而裁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借口拖延推诿,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持生计,徐某只得将小明托付给年迈的外公外婆,独自外出务工。面对微薄的收入和孩子日益增长的开支,徐某无奈告知小明可能只能供他读到初中。2022年2月,在律师的协助下,徐某代小明向江津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受理该案后,江津区法院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某建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深挖案件线索,对某建筑公司工商档案、财务流水进行细致核查,执行干警发现两名“关键”人物:该建筑公司的股东系冯某和郑某夫妻二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冯某和郑某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

执行干警随即向徐某释法,引导小明依法提起诉讼追加冯某、郑某为被执行人。经江津区法院、重庆五中院一、二审判决,准许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由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106万余元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冯某、郑某似乎早已“布局”。江津区法院依据判决对二人实施强制执行后经多方排查仅执行到位4.5万元,加之二人蓄意躲避执行,长时间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持续攻坚 百万赔偿全额兑现

“这起案件的执行关乎孩子一生,再难也要啃下这块‘硬骨头’。”江津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化雨多次在案情分析会上向办案团队殷殷叮嘱。从2022年起,江津区法院将该案列为涉民生执行“迅雷行动”重点攻坚案件。此后三年间,执行干警梳理线索、走访排查,从未放松追踪。

2025年8月,一份异常房产交易档案进入执行干警胡志的视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大额房款无付款凭证。办案团队深入追查后发现,冯某、郑某原来已将名下住房及一间临街门市等财产过户给父母、兄弟姐妹代持,同时搬离原居住地。经过不懈调查,执行干警终于锁定二人的藏匿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某小区。

得到线索后,胡志带领团队成员当晚“迅雷”出击,在房屋内找到二人并立即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干警根据掌握的充分证据,向二人送达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明确告知若宽限期满仍拒不履行,将移送公安机关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协助转移财产的亲属,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及潜在后果,责令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司法拘留与即将面对的刑事责任,彻底击溃了二人的心理防线。拘留期满后,二人积极筹措资金,按要求将剩余赔偿款101万余元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写下悔过书。

鉴于二人全额履行、主动悔过并获得了小明及其亲属的谅解,江津区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二人罚款2万元、对协助二人转移财产的亲属罚款1万元,以示惩戒。

司法关怀 少年满怀希望向未来

百万赔偿款全额到账后,压在小明母子心头的重担彻底卸下。为切实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重庆五中院指导江津区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职能。

为确保赔偿款专用于保障小明的生活、教育和未来发展,法院在案款发放前,向其母亲徐某送达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告知书》,释明监护人财产管理职责,要求款项必须专用于小明的生活、教育、医疗,强调不得擅自挪用以及侵权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徐某做好款项开支记录、保留必要凭证,在小明成年前每年向法院报告情况。作为母亲的徐某深知赔偿款来之不易,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欣然应允,连连致谢。与此同时,江津区法院依托“黄桷树下”家事审判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指派护苗团队中熟悉青少年心理的法官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陪伴小明聊天,倾听其心声,引导他走出丧父之痛,鼓励其勇敢生活,努力学习。

目前,小明已就读初二,在校表现良好。执行干警回访时欣慰地见到小明和母亲一扫往日的阴霾,规划着未来生活,话里话外充满了憧憬和期待。

判解析

本案裁判突破三大难点

本案是一起因工亡事故引发的涉未成年人胜诉权益兑现案例,审判执行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工亡赔偿承担补充责任;二是被告在追加被执行人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能否认定为逃避执行行为以及应采取何种惩戒措施促进执行兑现;三是申请执行人为未成年人时,人民法院在案款执行到位后,如何通过恰当措施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

第一,认缴制不应成为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的“保护伞”。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法理基础,是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此时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便未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债务也具有加速到期、加速清理的必要,股东不得再主张认缴出资期限利益,而需缴付出资作为公司责任财产。此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通常情形下股东拒绝提前出资、拒绝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权利,又为公司履行不能、具备破产原因时,保障外部债权人权利提供了救济路径。

本案中,涉案建筑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故未出资股东冯某、郑某不再享有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期限利益。

第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执行阶段仍可认定为“拒执”行为。

被告在诉讼期间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以逃避后续执行的,应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行为并依法惩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既包括裁判生效后实施的逃避执行行为,也包括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为逃避执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的指向,是进一步织密打击拒执犯罪的法网,为惩处提前转移财产型拒执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对在执行环节经查证属实的诉讼期间实施的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采取罚款、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强化执行威慑,为执行兑现创造条件。

本案中,法院通过查实被执行人诉讼期间虚假转让房屋的逃避执行行为,依法控制相关隐匿财产,同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保障了未成年人胜诉权益的兑现。重庆法院的这一举措,既向被执行人明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的严重后果,又为其设定履行宽限期,在彰显执行强制性的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案件执结后延伸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法享有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妥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款发放前约谈小明母亲,送达《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告知书》,详细告知其需以小明名义开设专门账户领取和储蓄案款、监护人保管与处分案款的注意事项、不当处分的侵权责任,以及仍需积极履行自身抚养教育义务等内容,目的是将未成年人胜诉权益保护进一步延伸,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小明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开支。

专家点评

筑牢全维度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毋爱斌

本案作为涉未成年人保护和涉民生执行的典型案例,未止步于常规的执行措施,而是在未成年人权益全流程保护与执行威慑制度创新方面作出了极具示范意义的探索。本案通过精准施策破解执行僵局,既以温情司法助力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又以颇具震慑力的预追究刑事责任举措创新强化司法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层面,本案不止于兑现胜诉权益,还精心构建了“实体兑现+程序保障+身心关怀”的保护体系,深刻践行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同于普通执行案件仅关注案款到位,本案将保护触角延伸至执行全流程:执行前期,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追加未出资股东,为促进未成年人胜诉权益兑现而寻找更多的责任承担主体;案款到位后,通过送达《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告知书》、明确监护人管理职责、区分个人财产与未成年人财产等举措,防范监护不当导致的财产受损风险,为守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加固防线”。更值得肯定的是,江津区法院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门设置“黄桷树下”护苗团队,将司法保护从财产权益延伸到身心健康等各个环节,为类案中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范式。

本案中预追究刑事责任举措的创新应用,是破解“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执行难题的关键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决心与智慧。本案推出的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举措,构建了“预警提示﹢宽限履行﹢强力威慑”的阶梯式惩戒体系,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以明确的刑事法律后果警示被执行人,告知其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击垮其“提前转移财产即可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通过设定履行宽限期,给予被执行人主动悔过、自觉履行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易促成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

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唯有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融入每一个执行环节,同时不断探索适配实践需求的执行威慑机制,才能真正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守护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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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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