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益阳赫山区法院获悉,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在共同产检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小李患有具有传染性的性病,但仍生育一女。生育后,小王难以接受,认为小李婚前故意隐瞒病情,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两项请求:请求撤销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同时提出若撤销婚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则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就相关事宜一并处理。庭审中,被告小李辩称,自己并非刻意隐瞒,该项疾病也是在婚后共同产检时才检查得知,婚前并不知情,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主观故意。

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陈述认为,此事已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严重隔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在撤销婚姻的主位诉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对小王要求离婚的备位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处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孩子抚养及债权债务问题。

来源 纵览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王建英

BREAK AWAY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