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专家分析,《规定》明确了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外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不断深化。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

此次出台的《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总结长期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认为,《规定》体现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为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更坚实的法治基础,有利于稳定和改善投资者的信心和预期。

统筹发展和安全

许光建分析,《规定》共34条,覆盖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海外服务、技术出口与数据安全等。其中,服务和管理是两个重要方面。

在对外投资服务方面,《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并从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二是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要求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许光建认为,《规定》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立场,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又稳妥预置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着力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为切实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规定》明确了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上述负责人说。

相关部门表示,将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订,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同时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水平,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