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标必须依法定程序,遵循国标地标和合同商议标准,不能用“口标”口头加码;提标必须先调价,落实法律变更补偿;提标应科学务实,避免盲目攀
又有某省的几十 座垃圾焚烧厂,在"地标"正式实施的舆论热议之声中,纷纷沉默地接过了烟气提标改造通知书。
近几年,从华北平原到长江中下游,从黄土高原到渤海之滨,各地密集出台地方排放标准,其中,氮氧化物限值从国标的日均150mg/m³一路收紧至120mg/m³甚至更低。
一些地方城市的环境部门还不满足,口头要求企业把排放值"再压一压"。没有红头文件,没有法规依据,只有一句"希望贵司从大局考虑",用“口标”替代国标地标,强行要求企业进一步提标改造。
与此同时,同一批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支付和调价申请报告,已在某局办公桌上躺了大半年,拖欠的处理费账单越摞越厚,调价的回应永远是"再研究研究"。
一边是不断加码的排放高要求,一边是迟迟还未兑现的处理费用承诺——垃圾焚烧企业正被夹在越收越窄的缝隙里挣扎。
“口标”,超越国标地标的"隐形提标"
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氮氧化物24小时均值为250mg/m³。这既是法律标尺,也是BOT合同中政企双方约定的排放基准。
同时,多个省份在国标基础上出台了更严的地方标准:河南、陕西关中地区、河北、湖南等省份,都将NOx 24小时均值限至120mg/m³;深圳、浙江甚至将下限压到了80mg/m³。
地方标准严于国标本无可厚非,这也是《环境保护法》赋予地方的权限。
但地标提级的风气,越刮越猛的同时,“走样”也开始出现。
据业内人士反映,某些省份的地市级环保官员,在执法检查或日常沟通中,会口头要求企业将NOx排放浓度压低到本省地标以下——比如法定限值是120mg/m³,口头却要求"最好做到100以下","80以下",甚至有的已经口头要求,NOx排放浓度要低于“30以下”。
这就是当下在垃圾焚烧行业中,被屡屡传颂的“口标”。
“口标”意味着,相关排放限值,不写入任何书面文件,不留审批痕迹,但企业如果不照办,就可能面临更为频繁的检查、更为苛刻的监管。
口标一响,成本万两
“口标”之所以令人忧虑,因为它昂贵。
以目前最常见的脱硝提标路线SCR(选择性催化还原)为例,我们根据多篇工程论文的实测数据,来算一笔真实的账。
一条500吨/日处理量的垃圾焚烧产线,加装SCR系统,新增投资约1000~1100万元,这只是设备的硬采购投资,还不算需要的场地改造、管道改造等配套费用。
SCR改造后,每吨垃圾的脱硝运行成本从原先SNCR的约2元飙升到32~37元,净增30~36元/吨。
净增的成本,则是由以下部分组成。
1、蒸汽加热费用:SCR催化剂需要烟气温度在180~230℃才能工作,但经过脱酸除尘后烟气只有150℃,必须用蒸汽"烘热"。以500t/d炉为例,仅蒸汽加热年费用就约275万元。
2、发电量损失:被挪去加热烟气的蒸汽原本可以发电,年损失约475万元,相当于少发913千瓦时的电。
3、催化剂更换:垃圾焚烧烟气中碱金属、重金属会致催化剂中毒,3~5年必须更换,年摊销约100万元,且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处置还需额外费用。
4、新增的原料和能耗,如氨水与电耗,年增加约165万元。
如果将发电损失一并计入,SCR方案每吨垃圾的综合增成本高达59~65元。按20年运营期计算,一条500t/d焚烧线采用SCR方案,比SNCR方案多花费约1.1亿元。这是一笔不可逆的沉没成本,一旦投入,无法收回。
这就是"提标"的真实代价,“口标”数字从150变成100,似乎轻描淡写,但对于垃圾焚烧企业,则是每1毫克/立方米的下降,都对应着真金白银的投入。
处理费拖欠、调价受阻,企业承压
按照BOT合同的约定,垃圾焚烧企业以约定的处理费和约定的排放标准为条件投资建设并运营。
当排放标准在合同期内被提高,相当于政府单方面变更了合同的核心条件——企业原有的投资回报模型被打碎,新增改造成本和新增运行费用以及带来的发电损失,需要服务购买方——地方政府,重新核算垃圾处理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新的价格支付垃圾处理费。
然而现实是:
政府应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在被大面积拖欠,除了极少部分一线城市的垃圾焚烧企业外,全国绝大多数垃圾焚烧企业,都面临垃圾处理费长期拖欠问题,短则半年,长则三四年。
对于利润率本就不高的垃圾焚烧项目而言,处理费是维持现金流的生命线——药剂要买、电费要交、员工要发工资,每一天的拖欠都在侵蚀企业的运营安全边际。
在某个“口标”盛行的省份,多个项目的负责人告诉清气团,项目从疫情期间投入运营至今,三四年时间里,没有收到一分钱垃圾处理费,企业运行靠发电、卖蒸汽和卖炉渣的收入,苦苦支撑高昂的环保成本指出,经常还要靠向上级控股集团总部拆借现金,或担保借支、同业拆借,甚至有时会寻找高利贷帮忙,才能维持企业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于排放提标后的垃圾处理费支付标准调整,地方政府也缺乏推进积极性,相关方案的研讨审批,能拖就拖,能躲就躲。
某项目负责人说,即便企业极限压低提标改造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每吨垃圾的烟气处理成本,最多只增加了30多元,当地政府对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始终未予推进,往往用"财政紧张""需要论证""等待政策"等应对打发。
但是,“口标”的压力,导致企业的提标改造必须即刻上马,真金白银的采购,改造要投的钱、运行要多花的钱,每一天都在发生。
如果垃圾处理费的拖欠和提标都解决不了,以一条500t/d焚烧线为例,SCR改造后年运行成本增加约500万元,将直接吃掉近38%的垃圾处理费收入,再叠加处理费拖欠,企业实际可用现金流可能趋近于零甚至为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陡然增加。
“口标”破坏的是依法施政和政商契约
一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运,后果由谁来承担?垃圾无人处理,城市运转受阻,环境污染风险加剧——最终买单的还是公共财政和公众健康。
所以,“口标”的施压,带来劣质政商效应,BOT合同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合同中根据国标地标或商定标准,所设定的排放限值,约定的排放标准,白纸黑字双方盖章确认,即为双方履约的依据,也是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用的计算基础和法律依据。
环境部门在法定标准之外口头加码,实质上是在合同之外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没有协商,没有补偿,只有命令。这不仅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
契约精神的要义在于:要改规则,先改合同;要改合同,先谈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单方面"加戏"的特权。
如果“口标”要求可以随意突破合同约定的边界,那企业与政府签订的BOT协议不过是一张随时可能被改写的废纸——今天可以口头要求NOx降到100,明天就可以口头要求降到50,后天还可以加上氨逃逸等"隐形指标",永无止境。
垃圾焚烧是一项公共服务,直白说是企业代政府处理垃圾,政府为企业支付费用,这是BOT模式的基本逻辑。我们并不反对提标。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也是行业进步的动力。
但提标不能牺牲企业合法利益为代价,不能只提要求不提钱、不能只减排放不减负担,尤其应依法依规,把标准写在纸面上,不能以口头要求施压替代法定程序,用“口标”这种不合法也不合规的方式,破坏依法行政的形象。
清气团认为垃圾焚烧企业的烟气提标,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依法提标,而非口头加码
排放标准的调整必须走法定程序——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批、公布。任何绕过程序的口头要求,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对契约的践踏。企业有权依据BOT合同和法定标准运营,也有权拒绝没有法律依据的"领导要求"。
第二,要提标,先调价
排放标准每收紧一个台阶,对应的成本增量必须有明确的费用来源。如果要求企业承担提标改造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就必须先期考虑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国际通行做法中,BOT合同普遍设有"法律变更补偿条款"(Change in Law),当法规变更导致履约成本增加时,政府应予以合理补偿。这一机制应当在我国垃圾焚烧行业中得到切实执行。
第三,科学提标,而非盲目攀比
提标的幅度应与经济可行性相匹配,技术的选择应尊重工程逻辑而非行政攀比。那些要求企业"越低越好"的口头指令,既没有考虑边际成本递增的经济规律,也没有考虑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差异——300t/d的小厂每吨摊销成本是1800t/d大厂的6倍以上(台湾研究数据),一刀切的"压到最低"只会加速小厂的财务崩溃。
文 | 垃圾焚烧首席分析师 晏磊
编辑 | 晨雨
数据 | 清气团智库
本文系【清气团|固废展望】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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