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花开,童心向阳。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德惠市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名,为少年儿童送上一份专属“法治护童锦囊”,用法律守护童真、护航成长,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健康、快乐、平安长大。

一、出行安全:骑行上路到年龄,守法出行护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应对道路风险的认知和能力,禁止骑行上路。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家长务必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远离出行风险。

二、校园净土:禁烟禁酒守规矩,隐私权益受保护

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核心场所,法律为孩子筑牢“健康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规者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孩子有权制止此类不文明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同时,孩子的隐私权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人代查、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侦查、紧急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三种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网络通讯内容。家长偷看孩子日记、私查手机信息,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司法坚决予以纠正。

三、权益守护:遭遇侵害敢发声,法律撑腰不畏惧

(一)预防性侵害,维权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成年后依法维权的权利。

(二)抵制校园欺凌,追责有依据

校园欺凌本质是侵权行为,法律明确三方责任:一是欺凌行为人,未成年欺凌者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监护人,需对被欺凌者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三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四、民事行为:消费购物有边界,受教育权不可夺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规范,守护孩子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孩子私自购买手机、奢侈品等贵重物品,监护人可依法主张退货退款。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不容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阻止孩子上学,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每一位孩子的入学权利。

法治护航,童心无忧。德惠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以审判职能为依托,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普法进家庭”等宣传活动,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协同保护,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安全铠甲”。

祝愿所有少年儿童节日快乐、茁壮成长,愿法治之光温暖每一段童年,守护每一份纯真!(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