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湾桥镇河道水域、水库组织溯溪等户外活动的公告
旅行社、教育机构、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户外运动爱好者:
目前正值汛期,气候多变,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进山户外探险、运动风险极高,安全隐患巨大。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苍山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大理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湾桥镇茫涌溪、阳溪、辖区内锦溪地段及其周边山体属于水源集雨区域,严禁入内进行溯溪、戏水、攀岩等一切户外活动。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湾桥镇茫涌溪、阳溪、辖区内锦溪地段等河道、溪流、库塘区域因气候多变、地形复杂等因素,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进入上述区域内进行溯溪、戏水、游泳、露营、野餐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活动。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溯溪、戏水、游泳、露营、野餐等户外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不听劝阻,擅自进入上述区域组织户外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不听劝导、暴力干扰、抗拒劝导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于盲目开展上述活动,导致动用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救援产生的费用,将依法实施追偿。
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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