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2.【协助执行手续及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资金的,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有效工作证件及法律文书

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相关机构应当签收并协助办理;相关机构拒绝签收的,法律文书可适用留置送达

3.【查询规则】

人民法院可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查询账户余额、变动记录、资金证券流向、开户资料等信息,查询范围包含已完成清算交收的账户数据。

查询账户需精准核验主体信息:查询自然人账户需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需提供法人名称、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书面查询结果;法院对结果存疑的,相关机构应当书面解释并加盖印章

4.【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手续,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办理续冻手续

5.【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范围】

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证券;

(2)证券公司在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内证券。

6.【不得冻结、扣划的资金范围】

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资金;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结算互保金

(3)结算备付金专户、新股验资专户、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内资金;

(4)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

(5)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结算备付金、成交应付资金

7.【交收前禁止执行的担保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规收取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8.【可执行的证券公司自营资金】

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自营资金账户内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扣划

9.【期货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禁止执行)】

(1)期货交易所为被执行人的,会员提交的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不得冻结、划拨;

(2)期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客户提交的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不得冻结、划拨;

(3)分级结算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被执行人的,非结算会员提交的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不得冻结、划拨。

10.【保证金有价证券执行例外】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内存在超出保证范围的有价证券权益,相关主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无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对超出部分依法执行

11.【冻结、扣划具体要求】

冻结、扣划证券及资金,必须明确账户名称、账号、冻结期限、证券名称数量、资金数额;扣划必须明确划入账户信息

冻结时应当明确冻结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12.【协助执行机关分工】

托管于证券公司的证券,可在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冻结、扣划;同一交易日双重办理的,证券公司协助手续优先生效

托管机构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统一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13.【协助办理时限与操作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后,待当日交收程序完成,根据最终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证券公司受理后立即停止证券交易,未成交订单及时撤单;已成交产生的应付证券、资金可正常交收,交收完成后对剩余证券、资金予以扣划,并同步冻结、扣划等额应收证券或资金。

14.【轮候冻结规则】

已被冻结的证券、资金,其他机关可依法轮候冻结。在先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执行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轮候冻结的机关。

15.【多机关冻结、扣划办理顺序】

多家机关对同一笔证券、资金申请冻结、扣划、轮候冻结的,协助机构按照协助文书送达先后顺序依次办理。

16.【多机关争议解决规则】

多家执法机关就同一标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机关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无共同上级的,由各方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争议解决前,协助机构按照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控制涉案财产

17.【拒不协助的法律制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协助执行、通风报信或通谋转移隐匿财产的,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制裁

18.【可流通证券变价规则】

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流通证券,应当先核实证券归属。人民法院可指令托管证券公司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正常交易卖出,将变卖价款直接划转至法院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