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执行,隐匿财产、妄图逃避法律义务,最终难逃刑事制裁。经陕西省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3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姜某甲拘役三个月。

2022年6月28日,扶风县法院就柴某等4人与姜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令姜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柴某等4人各项损失20.63万元。判决生效后,姜某甲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柴某等4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姜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赔付责任。但姜某甲心存侥幸,不仅未如实申报名下的收割机、轻卡车等资产,还隐匿资金,使用其子姜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并绑定姜某的银行卡接收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执行期间,姜某甲仅履行部分义务,仍有10.96万元赔偿款及2995元执行费拒不履行。2024年1月25日,姜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证,2025年2月至3月,姜某甲将名下的收割机、轻卡车以7.3万元的价格出售,该笔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等。

2025年4月21日,法院将姜某甲拒不执行判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9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扶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甲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采取隐匿财产、使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于今年3月12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综合考量姜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