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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864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文 前

所谓“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在这类事故中受害人的理赔常常陷入“踢皮球”的困境,保险公司可能主张其只赔驾驶人的部分,受害人往往被迫在保险、司机、乘客之间来回周旋,维权成本高、获赔周期长。

2026年6月30日起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开门杀”事故中,无论责任在司机还是乘客,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拒赔。

一、案例故事

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驾驶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的裁判思路,已经被2026年5月6日发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

新规明确“开门杀”中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不论事故责任比例在司机和乘客之间如何分配,受害人都可以直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乘客责任不属于保险范围”等理由拒赔或少赔。

新规确立了“保险先行、个人补充、故意追偿”的赔偿顺序与原则。即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交强险或商业险赔付后,对于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的乘车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追偿。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受害人快速获赔,又保留了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责的空间,避免了“甩锅”现象。

三、律师建议

受害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在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拍摄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保存所有医疗记录和票据。可直接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驾驶人应注意规范停车,停车后务必提醒乘客“先观察,后开门”,尤其是后排乘客。

乘客可养成“荷式开门”的习惯,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身体自然向外转动,便于观察后方来车。先打开一条小缝观察确认安全,再完全打开车门。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新规允许保险先行赔付,但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仍需乘客个人承担;若能证明“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还会向乘客追偿,所以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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