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值得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

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