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北京朝阳区街头发生一起抢孩事件。当时,石女士的父母正带着2岁的小清外出,七八名蒙面人员突然上前,对两位老人进行控制、推搡,并强行抱走小清,随后搭乘电动车快速撤离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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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经警方调查确认,该起抢孩事件的主谋为小清的亲生父亲刘先生。彼时,石女士正在准备第二次向法院提起与刘先生的诉讼离婚请求。

据了解,石女士系清华大学航空发动机博士,清华特奖得主,曾赴美攻读博士后,她经相亲认识现在的丈夫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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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拘仍不送还孩子

妈妈探望被怼“不要脸”

去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刘某在10日内将孩子送回,并禁止抢夺藏匿。但刘某一直拒绝执行。今年3月,法院执行局对刘某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5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对刘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判令刘某在3日内将小清送回,交由石女士抚养。

“但到儿童节这天,他依旧没有执行,我也没能陪小清过儿童节。”

“六一”儿童节,石女士赴南昌想见儿子,二人相见便开始争吵,当街抢娃的丈夫反怼清华女博士,“你什么东西啊,不要脸。”夫妻纠纷,其实受伤的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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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表示,一直以来,想带回孩子阻碍重重,“他给我的是假地址,我去了12次,根本找不到人。男方家里有94岁老人以死相逼,其表示敢带走死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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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过儿童节

丈夫当天失联

6月1日上午10时,石女士站在公园南门门口,看着往来的家长和孩子从自己面前走过。她手里拎着一个彩色袋子,里面装着几辆玩具小火车——那是儿子小清最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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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石女士却几乎可以判断,根据此前的遭遇,虽然自己现在和小清在同一座城市,但在儿童节这天见到他的机会十分渺茫。

石女士一直知道小清在刘某那边。老家在江西南昌的刘某是小清的生父,现在也还是她法律意义上的丈夫。

她几天前曾经给刘某发去消息,表示自己希望能够和小清在公园里过一个儿童节,带他到处玩玩,一起吹吹风,那是她和儿子以前在自家小区里遛弯儿时最喜欢做的事情之一。但刘某此前一直表示拒绝,儿童节当天干脆没有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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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在和刘某结婚前没来过南昌,也并不知道刘某的家人住在哪里。她也是后来根据线索打听到刘某父母名下的一处老家属楼,但周围人说这里几乎常年无人居住。她又找到过刘某的姑姑家,并且在今年5月16日在那里短暂见到了小清,但6月1日这天她再次来到这里时,刘某的姑姑告诉她小清已“不在家里”。

见面时孩子被防走失绳绑手

已几乎不认识妈妈

孩子被抢走后,石女士总共跟孩子见了两面,她向记者提供了两次见面时的视频画面,“因为当时见面刘某要求我一个人进入他姑姑家中,进入后需要反锁铁门,我担心他们碰瓷,也为了保护自己,所以在胸前装了一个小摄像机”。

视频中显示,第一次见面时,小清的手上拴着一根防走失绳,绳子的另一端拴在刘某的手上,而石女士和孩子沟通的全过程,小清都只能坐在刘某的身上。当石女士给小清看过去母子拍摄的视频时,刘某还曾表示“看视频对孩子眼睛不好”,并加以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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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抢走的时候是200多天前,那时候他2岁多,已经会说不少话了,和我也很亲,可是5月16日那次见他,他几乎已经认不得我了,见了不到半个小时,对方就说家中有事让我离开。”石女士说。

5月31日,石女士前往刘先生提供的南昌住址。“我到的时候,他就站在门口,我们中间隔着一道铁门,他问我来干嘛,我说我要见孩子、接孩子走。”

石女士称,随后她隔着铁门见到了自己的孩子,“孩子说不要开这个门(铁门),我拿出给孩子准备的火车玩具,问他想不想要,他刚说想,孩子父亲就把他抱回屋里了,前后只有数秒”。

6月1日,石女士再度前往该住址探视孩子,此次开门的是刘先生的姑姑,对方称该住址是她家,并要求石女士不再上门打扰。

石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针对此次探视纠纷,刘先生在微信上回应称:“昨天5月31日,我邀请你到我家来看孩子陪孩子玩。我都抱着孩子到门口邀请你进来,你不进来。你还谎报警情扰乱社会治安,你把民警骗来,把孩子吓哭,你就是趁机制造混乱冲突。今天天气炎热,再加上你昨天把孩子吓哭吓坏,孩子不适合去户外。”

律师:

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石女士已向法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我一直很担心孩子的状态,担心他会把‘见妈妈’和争吵、被防走失绳绑起来联系到一起,孩子被抢之后的每一天我都很煎熬。”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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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认为,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改变低龄未成年人身处的稳定生活状态和监护关系,单方面剥夺一方的监护权的行为,可能涉嫌家庭暴力,可能涉嫌侵犯监护一方的监护权。而被暴力行为单方面剥夺监护权益的一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依据《民法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被申请人送回孩子。

吴迪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执行”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它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申请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保护申请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孩子妈妈可以向案涉地人民法院提起对方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而目前拒执罪的启动追究系解决当前困境最有力、最具成效的方式。

殷清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此类案件中对方有能力履行将孩子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若拒不履行,其行为符合可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类案件维权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请求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再次抢夺、藏匿。这一禁令的发出,不仅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责奠定了基础。”殷清利说。

来源:新闻晨报 、中国新闻周刊、红星新闻、北京时间

编辑:王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