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2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某认购被告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 150 万元。王某某向被告支付了定金 5 万元。《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双方应当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因房价上涨,拒绝与王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50 万元。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因房价上涨拒绝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涉案房屋尚未建成,不具备交付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困难,最终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10 万元,并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 30 万元。

三、律师说法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常见的预约合同包括商品房认购书、购车意向书、预订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而不是直接履行本约合同的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而是会判决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守约方为订立本约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2. 守约方因信赖合同能够订立而遭受的损失;
  3. 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
  4. 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

本案中,被告因房价上涨拒绝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房屋差价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要明确约定订立本约合同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如果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