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私塾先生的“束脩”(工资)由聘请者付给,数量多少由双方商定,较微薄,很难养家糊口。清末,盂县儒学教谕和训导的俸银为每年春秋两季40两,由县库中支给。此外,另有“养廉”(生活津贴)银数百两,禄米20石。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学校教师实行供给制。完小教师每人每日小米1斤4两(每斤16两),菜金2000元(晋察冀边区银行纸币,合人民币0.2元),由政府发给。初级小学教师的生活费用按规定定额由任职村付给。也有由教师和任职村协商薪酬的情况。日伪统治区的教师实行的是薪金制,极其微薄。县立新民小学教师的薪水分三等,首席教员月薪日伪联合币29元,二等教员月薪25元,三等教员月薪23元。县立新民小学教师的工资由日伪盂县公署发给,其余乡村新民小学教师的工资均由任职村付给,月薪不过20元。1942年,日伪当局为了笼络知识分子,推行奴化教育,曾一度定期配给县立新民小学教师家属每人粮食15千克、食盐0.5千克,但不久则废止。
1945年8月,县城解放,全县教师统一实行供给制,高完小教师由国家发给,初小教师开始由任职村发给,每月小米22.5千克至40千克不等。
1948年春,由于自然灾害,初小教师的生活费由35千克降为15千克。最困难时在重灾区工作的教师曾一度不计报酬进行义务教学,仅由村里发给口粮。尽管生活困难,教师们仍无怨言。
1948年前后,高完小教师的供给额为每月粗粮票18千克,细粮票2千克,菜金2万元(边区政府纸币,合人民币2元),教师可凭票取粮。此外,国家还于每年夏季发给教师白土布一匹,冬季发给黑、白土布各一匹,棉花1千克。每季发给布鞋一双,布袜一双。
1948年年底,检定教员278人,录用237人。其中甲等教员10人,每人每月发给小米60千克;乙等教员45人,每人每月小米55千克;丙等教员54人,每人每月小米50千克;丁等教员(即学习教员)128人,每人每月小米40千克。
自1949年起,高、初小教师的生活费用一律由国家发给。初小教师每月的小米增为40千克至75千克。是年,曾有一度时期除供给额外,高小教师每月还另发给生活补贴小米1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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