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是“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他在上海工作期间,强调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四个放在”的政治站位,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责任意识,敢担当善担当的政治品格、境界格局,坚持政绩为人民而树的求真务实作风,重基础利长远的战略思维和扎实推进的定力,重制度强规矩的党性原则和带头坚持的风范,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生动写照,给上海留下了宝贵的政治财富。在领导新时代新征程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是强调用制度保障正确政绩观,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极大丰富了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和现实具体要求,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重要遵循。
强化党的制度建设引领和刚性约束
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切实加强党内制度法规建设,既是全面从严治党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也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纠治错误政绩观的有力保障。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强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推进体制体系健全完善,法规制度科学有效,并将正确政绩观要求写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将政绩观问题纳入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有效发挥了制度法规和管理监督对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作用。
坚持制度治党,是新时代党建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经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持续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增强制度的权威性、执行力,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在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目标、内容、要求、重点、主体、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实效等各方面,进一步强化刚性约束,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为用正确政绩观保证落实“十五五”各项战略部署和任务,提供制度性强有力的保障。
发挥科学考核评价体系的引导作用
如何考准考实干部实绩,也是一个难点。干部创造政绩过程客观上具有差异性。从干部职位看,有党政正职和一般班子成员之别;从工作领域看,有机关、企业、事业、地区之分;从同一领域看,国企有保障类、竞争类不同职能、行业之别,地区则有不同资源禀赋、功能要求、发展阶段、基础条件之分;就具体业绩而言,也有当下显绩与基础性长远性潜绩的区别。破解考准考实难题,克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是发挥考核在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中指挥棒作用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办法,要能够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就必须坚决防止考核工作上下一般粗、层层加码、考显绩过多、责任缺位等简单化、粗放化、表面化不当方式。考核工作要体现政治统领、德才兼备、高质量发展、抓好党建等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等方式。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知事识人体系和重实干实绩的干部选用机制,尤其是制定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以“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敢担当、愿担当、善担当、干实事做难事者撑腰鼓劲。考核工作也必须完善差异性考核体系,对具体指标、政策、标准、统计体系等方面都要贯彻因地制宜、分类分层、动态更新、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横向比,也要纵向看;既要看面上工作,也要看重点任务;既要看当下的亮眼显绩,也要看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潜绩。要用目标责任清晰、奖惩导向鲜明的科学考核体系和办法,真正让那些坚持求真务实的干部不吃亏、受鼓励,让短视症、功利症、浮夸症、冲动症、慵懒症等错误行为得到遏制,使考核工作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的常态化的鲜明用人导向,在推动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
树立正确政绩观,要“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干部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固然有政绩观上的偏差,也有干部任期制执行上存在的不足。干部交流调整是干部工作的常态,完全必要。但干部必要任期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有的执行也不够严格,有的干部因为在一个岗位的任期过短,客观上助长了工作浮躁、急于求成的偏向,甚至让那些上任“拍胸脯”、决策“拍脑袋”、离任“拍屁股”走人的干部找到口实。
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一项有力的制度性改革举措。干部到任何岗位干事创业,都需要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熟悉岗位业务。无论是承继前任工作思路、推动工作深化,还是形成新的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都需要一定的从政实践时间。尤其是推动一项工作开展,抓落实出成效,都不能是急就章。因此,在思想上引领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同时,也要大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给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创造必要条件。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期限不能低于三年的规定,原则上不能突破。确因特殊需要在规定任期内发生变动,也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切实解决主要领导任期不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时,有必要制定其他领域领导班子尤其是正职领导任期的有关规定,细化最短期限,让干部在实际从政实践中都有必要的任职时间,推动干部沉下心来,谋事成事。
落实主要领导人变动交接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不能让有些人不顾条件、为了出政绩搞了一屁股债,最后拍拍屁股走人,官一路升上去”。干部离任交接制度不健全,曾经是干部管理制度上的一块短板。一些政绩观扭曲的人由此钻空子,从政只谋求短期效益、外在形象,甚至雁过拔毛、获取不当利益,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种“击鼓传花”式的干部,党提出了健全完善落实主要领导人变动交接制度。
关于干部离任,已经有了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重视评议、审计成果在干部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干部变动交接制度。目前,全国各地组织部门都在积极探索,有的还初步形成“前任向后任交接、组织向干部交底”的工作机制:明晰交接内容,以“交什么事项”“接什么责任”引导“创什么业绩”;提升交接质效,建立启动交接、交接准备、前置备案、正式交接、谈话交流、材料归档“六步走”流程;用好交接成果,将变动交接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各类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方面、划定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交接变动一年内“回头看”。特别是地方领导岗位以及广泛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重要岗位,主要领导人变动交接还要重视离任干部的社会群众综合评价,必要时可以开展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使交接制度更加体现领导干部真实工作状况。对交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一交了之,要把交接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监督问责结合起来。尤其要明晰需要问责的内容、对象、主体、程序等,既实事求是确定问责问题、不让问责成为做做样子的“稻草人”,同时也要有利于继任者跟进工作、避免前任不足被不当放大和溢出。
(作者为上海市党建研究会党建智库首席专家)
原标题:《夯实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障》
栏目主编:杨逸淇 文字编辑:于颖
来源:作者:冯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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