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这两条内容性质相近,均围绕刑事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结合刑诉法整体管辖规则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部分特定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专门针对更高级别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作出规范。从刑事辩护的实务角度来看,仅研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会让人感觉难以实际运用。
近二三十年间,几乎没有刑事案件的一审,是依据这两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无论涉案人员职级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重大刑事案件,均未适用这两条开展一审管辖。因此我认为,单独看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实际意义有限,只有将其与第二十四条结合配套使用,这两条法条才能真正成为律师办案可以运用的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十四条,该条文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一条款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具备很高的实务价值。
首先解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使用的是“上级法院”,而非“上一级法院”,这也是我们将其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串联适用、争取提级管辖的关键。实务中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境: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却受到市级层面的案外因素干扰,比如相关领导作出批示、案件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按照两审终审制度,即便一审结果不理想,上诉后的二审依旧在市级法院审理,案外因素无法规避,案件辩护难度大幅增加。不少当事人会询问,能否直接将案件移送至省级法院审理。从法律层面来讲,该诉求存在对应的法律路径,但实际操作难度极大。作为辩护人,首先要明确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前提。如果连法律支撑都无法找到,后续操作也就无从谈起。若想要跳过市级法院,直接将基层管辖的案件交由省级法院审理,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正是因为条款中采用“上级法院”的表述,才允许案件跨越一级管辖层级,由更高层级的法院审理,这也是跨两级提级管辖的核心法律支撑。
也有人考虑通过回避制度解决问题,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必须提供相关线索,仅凭传闻、口头说法,无法达到申请回避的效果。因此,想要实现跨两级提级管辖,目前最直接、可落地的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区分“上级法院”与“上一级法院”,也是刑事辩护中运用该条款的核心要点。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还有一个关键表述值得深入分析,即“在必要的时候”。整部《刑事诉讼法》共计三百零八条,该短语一共出现了十三次,但法律条文并未对“必要的时候”作出明确释义。梳理全部使用场景能够发现,这十三处表述,全部用于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法条中没有任何一处,允许辩护人、被告人以“在必要的时候”为由主张相关权利。
举几个例子,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对于拒不配合人身检查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强制检查,这些都是办案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基于这一特点,律师面对“在必要的时候”这一表述需要分情况应对:如果办案机关以此为由作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就要论证当前情形并不属于“必要的时候”;如果是为当事人争取提级管辖等有利结果,就需要充分论证本案确实符合“必要的时候”的适用情形。在没有明确法律解释的情况下,论证案件具备提级审理的必要性,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遵循利他性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案件自身的特殊性,阐明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必要性;第二种是参考公开的裁判案例、法治新闻,从各类已公布的案例中提炼通行的办案原则,以此佐证本案符合“必要的时候”的适用条件。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处表述和“在必要的时候”作用相近,同样将自由裁量权交由办案机关,那就是“更为适宜的”。这一表述也没有配套的明确解释,比如在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中,除怀孕、处于哺乳期等明确适用情形外,若适用监视居住更为适宜,也可依法作出决定,具体判断标准完全由办案机关把握。 结合我过往的实务经历,曾在一审开庭前,就案件提级管辖事宜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坦言,自己也不愿审理该案,认可案件具备提级审理的必要性,但同时表示,即便自身认同,法院院长等上级负责人未必认可,法条的解释权并不在承办法官手中。这一情况,也和影视作品《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关情节相呼应。这位法官还提到,有书面申请作为依托,自己才有合理依据向上级提请移送案件。不少基层法院本身也希望将棘手案件移送上级审理,但受限于自身权限,往往身不由己。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在撰写提级管辖、移送管辖相关的申请文书时,论证案件具备提级审理的必要性是核心工作。即便案件在实务推进过程中,可能还需要配合其他相关举措,但从正式法律程序层面来讲,最终还是要依靠律师对“必要性”的充分论述,打动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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