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46岁的汪剑武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四年。出狱后,他坚称自己无罪,一直申诉但暂无进展。
汪剑武的案子曾被法院发回重审,图为恢复审理告知书
2026年1月,他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引发关注。
汪剑武解释,之所以在获刑后继续举报,是因为“调出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对比发现当初的办案人员李某国、李某制作的证人询问笔录,有明显的篡改、伪造问题,这两人不但没被追责,反而逐步升职了。”
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指收受财物超百万
法院认定其在涉黑案中“玩忽职守”
2020年7月2日,42岁的汪剑武被采取留置措施。彼时,他任职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扫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原打黑除恶大队,2018年1月,中央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公安系统打黑除恶部门更名为扫黑除恶部门。后文以判决书为准)。同年10月25日,他被刑事拘留。
很快,昭通市绥江县检察院对汪剑武提起公诉,绥江县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汪剑武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绥江县法院重审。
2024年3月13日,绥江县法院认定中提及,2017年,因商人梁某明被游某追砍一案,汪剑武与梁某明相识交好。2019年开始,汪剑武多次以借之名,收受梁某明的财物共计127.9967万元,后为梁某明追讨债务及孩子落户提供帮助。
此外,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对吴某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后汪剑武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该案久拖不决,团伙成员再次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汪剑武四年有期徒刑。
汪剑武不认可,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后公开举报
“他们经手我案子时,篡改、伪造了证据”
昭通中院的判决系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汪剑武已没有上诉机会,若认为自己无罪,将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权。目前,汪剑武仍在申诉。
2026年1月2日,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引发关注。
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无奈之举,因为我提交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有关部门均没有调查反馈。”汪剑武说。
举报视频中,汪剑武称,李某国、李某此前在办案期间滥用职权,存在伪造及系统性虚假记录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伪证罪。
汪剑武说,他被留置以后,因认为办案人员调查程序违法,先后举报了多名办案人员,其中秦某、朱某已经被判刑。李某国、李某也是办案人员,“他们为查处我,篡改了询问对象梁某明的笔录。”
对于被汪剑武举报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阳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曾有提及:2020年3月,办案人员秦某在办理汪剑武案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某泄露案情,让其对证人宋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修改报告。期间,朱某收了宋某现金20000元。
最终秦某、朱某分别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两年零二个月。
至于两人犯罪带来的影响,昭通市中院在汪剑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及,朱某只是宏观上为秦某提意见和建议,在对部分证人取证时打过招呼,并且本案还有除秦某外的其他办案人所取的证人证言。
“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
内容、意思都对不上”
对于李某国、李某伪造证据一事,汪剑武提供了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意见书》,其中提及3份询问笔录中有17处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问题。其中提及:
在2020年8月18日下午2时20分至下午4时46分的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询问梁某明“为何你借128万元给汪剑武家,都不写借条”,梁某明称“因为汪剑武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基于他的身份,我实在不好叫他打借条,我甚至认为叫他打借条给我,他也不会打,并且我也要请他帮忙,因为他是公安局副局长”。但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调查人员询问梁某明时,梁某明未回答。
笔录中,梁某明的证词写道:“可以肯定给你们讲,如果汪剑武不是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我肯定不会借这么多钱给他。我虽然是镇雄人,但是离开镇雄多年,对镇雄不熟悉,我来镇雄做生意,需要认识一些特殊的人,就需要汪剑武这样的人关照和保护……我借给他的这些钱,我不主动要求他还,他也不提还,实际上,我们彼此都明白,我是以借钱的方式送钱给他。”同步录音录像中,梁某明没有说过,借钱的真实想法和目的是因为汪剑武是公安局副局长,询问笔录当中的内容,不是梁某明录像中所说。
在2020年8月19日上午9时43分至下午1时42分的询问笔录中,梁某明称“如果他不是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我肯定不会送给他土地、财物。我送给他任何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梁某明的原话为“因为景区生意不好,疫情三年没赚到钱,所以拿给汪剑武,以后从分红当中扣,而且房子也是他建的”。
“12次笔录,仅有3次能调出同步录音录像”
证人称很多没说过的话出现在笔录里
汪剑武解释,梁某明先后配合办案机关做了12次笔录,但仅有3份调出了同步录音录像,其他的同步录音录像都被覆盖了,“笔录完全把梁某明的话篡改了,这是伪证罪。”
5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梁某明。他说,汪剑武案第一次开庭时,他看了庭审直播,发现办案机关给他做的笔录,与他实际的讲述不一致,“很多我没说过的话,却出现在笔录里,这让我无法理解。”
“办案机关找我配合了十多次,我文化水平低,只认识几个字,他们让我签字时,我并没有看笔录内容。他们也没有给我读笔录。”梁某明说,他借钱给汪剑武,是因为两家系亲戚,关系要好,属于亲戚间的帮衬,“我不认为自己受到了汪剑武的保护,我是镇雄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到当地的,有问题可以直接向县领导求助。”“判决书提及的汪剑武帮我的几件事,实际并没有帮到我。比如游某追砍我,这件事事发一年后,我向县领导反映,县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
梁某明说,“我为我说过的话负法律责任,笔录里没说过的话,我肯定不认可。”
对此,汪剑武的代理律师表示,梁某明系指控汪剑武受贿罪的关键证人,他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是事实,“镇雄县办案机关对梁某明询问了十多次,可只能拿出3次同步录音录像,且都存在与笔录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办案要求,询问笔录要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试问,其他的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拿出来呢?”
“调出的3份笔录中,有两份是李某国和李某制作的。”该代理律师说。
法院:排除不符笔录内容后,采信证人庭前证言
被举报人曾回复媒体:举报不实,有关方面在调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汪剑武等人所称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问题,在昭通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中也有体现。
图为昭通中院(资料图)
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李某国、李某等人参与的询问笔录,根据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记录的内容确实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发问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属于系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的范围,可以采信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的证言,不一致的地方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即可。
梁某明出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采纳其庭前证言中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的部分。
也就是说,尽管办案人员对梁某明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但法院在排除不符的笔录内容后,对梁某明的庭前证言进行了采信,汪剑武受贿罪也由此被定性。
汪剑武无奈,他表示,司法层面,他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同时,他认为,即便自己有罪,也不是办案人员篡改笔录的理由。笔录被篡改一事,不论该证据是否被采信,办案人员都应被追究滥用职权罪、伪证罪责任,他要求昭通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作出处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对方说:“你向我们相关部门了解。”随即挂断电话。此前,李某国曾回复媒体称,汪剑武的举报不实,有关方面在调查。
记者联系到镇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对方挂断电话。
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未获回应。
另外,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昭通市纪委监委称,汪剑武的举报事项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结论性回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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