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送修理厂维修,车主专程到店等着取车,谁知在交车途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再度受损。保险公司搬出保险条款,以“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期间出险不予理赔”为由拒赔。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该起车险纠纷,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1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

修好爱车挪车时再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文某的车辆出现剐蹭,送到修理厂检修,双方约定3天后完工交车。到了约定取车当日,文某来到门店提车。不料修理厂工作人员驾车从维修厂行驶至门店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二次受损。随后,交警出具认定书,判定肇事的修理厂员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前,文某已为爱车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79030.6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亮出两条拒赔理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系在营业场所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修理厂员工并非文某允许的驾驶人,两种情形都不在赔付范围,直接拒绝理赔。

索赔碰壁后,文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维修期”界定起纠纷

保险公司判赔1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签字单据、免责说明以及投保录像,证明当初投保时,工作人员已经对免责内容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本身合法有效,所以文某就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并不成立。

不过法官审理指出,虽然免责条款生效,但该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文,双方对“维修期间”的定义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在维修车辆交付给车主前均系处于维修期间;而文某却主张车辆维修已完成,交通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安排员工驾驶车辆进行交车的过程中,并未发生在维修期间。

前述免责条款亦系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接受方即文某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符合相关免责情形。

除此之外,针对“司机未经车主允许驾车”的拒赔说法,法院同样不予采信。车主到店等待取车,修理厂员工开车送车属于本职工作,驾车行为符合常理,视同车主默许使用车辆。

综上,保险公司拒赔依据均不成立,根据车辆损失鉴定意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文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前述判决已生效。(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张伟进)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