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一起使用爆炸物
进行非法捕捞(俗称“炸鱼”)的
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作出严肃处罚
涉案人员唐某、涂某、蒲某、刘某四人
因违反渔业管理规定
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17日21时许,当事人唐某、涂某、蒲某、刘某相互邀约到崇州市羊马河江源街道邓公村河段使用火炮炸鱼,捕捞结束上岸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炸鱼方法捕鱼,属于禁用捕捞方法;当事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210尾,重量2.973千克;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河段在崇州市羊马河,属于岷江二级支流。
而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四名当事人使用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四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使用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四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所有非法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罚1500元罚款。
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外,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
崇州市相关部门提醒,当前各地都在强化禁渔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渔业管理规定,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发现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
崇州市农业农村局:028-82380023(非法捕捞)
崇州市公安局:110(采用电、毒、炸等涉刑非法捕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8-82381030(收售非法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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