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粹”到“活化”:文物保护立法的回望与观照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2026年6月2日第4版
法治的演进具有深刻的历史连续性。新时代完备的文物保护法网,是历经百年沧桑、不断回应现实危机的制度结晶。回溯历史,110多年前的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民政部拟定并奉旨颁行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部近代中国第一部系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为中国文物保护法治化埋下了最初的种子。将这部诞生于内忧外患之际的晚清章程,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置于同一视域内进行跨时空考察,对于厘清中国文物保护从被动“保粹"向主动“活化”演进的核心逻辑具有积极意义,并对当下的基层文物保护法治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规范源起:晚清文物劫难与“保存国粹”的法理觉醒
法律制度的创制往往是对特定时代危机的回应。近代中国文物保护立法的发轫,正源于一场空前惨烈的国家文化劫难。深重的民族危机催生了最早的“保粹"意识与法治启蒙。中国古代虽有发达的金石学传统,但前近代时期的古:物保护缺乏现代公共财产权的法理支撑。在官方层面,保护行为多出于维护皇权正统与宗法伦理,其客体往往局限于帝王陵寝、先师孔庙或忠烈祠堂,具有强烈的政治象征色彩。在民间社会,青铜器、字画等藏品被普遍视为文人士大夫的“耳目玩好”与家族私产。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与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脆弱保护秩序,在遭遇近代西方的坚船利炮时顷刻瓦解。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伴随半殖民地化程度的加深,大量西方探险家、汉学家与古董商打着“科学考察”的幌子涌人中国腹地。从西北的黑水城遗址到中原的殷墟甲骨,中国珍贵文物被大量掠夺。这种“视同瓦砾任其外流”的空前危机,深深刺痛了当时的爱国知识分子与开明官僚。在强烈的民族危机感驱动下,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设立民政部。民政部营缮司存古科主事尚秉和在履职期间,敏锐地察觉到古迹保护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空白。他详细梳理了当时各地地方自治章程中的文物保护条款,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向民政部正式提交了《存古科应行整顿创办事宜条议说帖》。在尚秉和等人的强力推动下,1909年《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应运而生。
该《章程》在法理层面上实现了根本性的觉醒。其保护对象明确扩展至“碑碣、石幢、造像、古画”等现代意义上的可移动与不可移动文物。这一范围的扩张,宣告了文物保护的法理基础由传统的“纲常教化”正式转向近代民族国家视野下的“保存国粹”。文物开始剥离私人赏玩的单一属性,被法律赋予了代表民族独立精神与国家历史文脉的公共财产属性。
制度确证:“最小干预”与“文物公藏”的跨世纪建构
运用现代部门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去审视《章程》,可以发现诸多现代文物保护的核心专业原则在百年前便已完成了初步的法理建构。横向对比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文物保护界正处于“修复性重构”与“原状保护”的激烈辩论期。而清末《章程》在吸收域外经验的同时,精准结合了中国本土的木土建筑与壁画特性,展现了中国文物法治早期的本土化特征。
首要的制度确证体现在“最小干预"原则的百年传承上。在当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实践中,“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已成为不可动摇的修缮铁律。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不仅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更在第三十八条中将其适用范围延伸至展示利用环节。令人深思的是,这一高度专业的法治理念在1909年的《章程》中便有了精准的法律表达。《章程》明文规定,对于古庙壁画、雕塑等,严禁“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于古人美术反无所窥寻”。这一禁止性条款直接否定了民间出于迷信或无知而进行的“妆銮翻新”,展现了早期立法者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深刻法理认知。古今立法的这一高度契合,证明了保护文物本体原状与历史信息真实性的理念早已根植于中国法律人的专业共识之中。
另一项核心制度的演变,则是从“私家秘藏”向“文物公藏"体系的法治化转型。中国传统的收藏模式封闭且脆弱,文物极易随家族兴衰而散失。《章程》深刻认识到这一弊端,积极倡导建立现代博物馆制度,通过“欲将私蓄捐人馆中......皆听其便”的倡导性条款,试图打破私藏壁垒。然而,受制于晚清财政的枯竭与社会动荡,这种倡导并未能转化为广泛的制度实践。时至今日,新修订文物保护法通过一系列严密且具可操作性的赋权与激励条款,彻底完成了这一历史夙愿。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确立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总体原则;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组织将文物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物权法理的成熟,新时代的文物治理在探索“所有权与保管权、使用权相分离”的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百年前苍白的“皆听其便”到新时代严密的“依法规范、系统激励与物权创新”,文物彻底从少数人的私有赏玩,升华为全体国民共享的公共文化权益,标志着现代法治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深度落地。
主权与治权:晚清立法的时代局限与新时代法治的系统突破
晚清《章程》虽然在观念与文本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却陷入了“徒有良法而无力施行"的历史泥沼。这是我们深刻理解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伟大跨越的核心维度。晚清立法的根本局限,在于其生长于缺乏独立主权与现代国家能力的半殖民地社会土壤。近代国际私法确立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一国领土内的财产受该国法律管辖。然而,受制于不平等条约与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这一管辖权被强行剥夺。史实证明,就在1909年《章程》颁布之后,西方的探险家依然如人无人之境。例如,斯坦因、伯希和等人不仅未受《章程》的法律制裁,反而利用沿途官僚的腐败与无知,继续从敦煌等地大肆骗购、掠夺珍贵经卷与壁画。事实证明,缺乏主权之剑的法律规范,在面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掠夺时,只能沦为一纸空文。
对比历史的屈辱与无奈,新时代的文物保护法治展现出了无可撼动的国家主权意志与系统治理效能。在捍卫国家主权层面,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作出了最为严厉的法治宣示。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彻底斩断了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发掘获取文物所有权的法理可能。同时,新修订文物保护法针对历史上的域外掠夺痛点作出了排他性的绝对禁止规定,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这一立法将文化主权牢牢攥在国家手中。在系统建构治权体系方面,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彻底改变了过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治理困境,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改变文物用途、擅自修缮、违规发掘等行为设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与高额罚款,并完善了与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机制。此外,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确立,赋予了检察机关强大的监督利器,有效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壁垒。主权的绝对捍卫与治权的系统完善,为文物保护的价值跃升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国文物保护法治也由此从“实体守护文物”走向“活化利用文化”的深层变革。
价值跃升:从实体守护走向活化利用与共同体意识熔铸
1909年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其立法的终极目标是防范文物毁损外流,是一种在民族危难之际旨在“留下来"的防御性与实体性守护。而在今天,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价值旨归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器物守卫,全面升华为以法律赋能现代社会、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活化利用。
法治语境下的“活化”要在坚守“保护第一”底线的前提下,挖掘文物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数字化活化开辟了广阔的法律路径,明确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为各地的文物数字化采集、3D高精度建模以及智慧博物馆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法律明确文物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边界,原本脆弱的实体文物得以在数字空间中永生,并转化为现代文化产业的优质生产要素,真正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强化了文物保护督察制度与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全面纳人政绩考核体系。通过上级督察与追责机制,有效震慑了基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默许破坏文物的行为,打通了法治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更为重要的是,新时代文物法治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国家认同的塑造深度嵌合。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强调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并要求加强对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的研究与保护。这一立法导向清晰地表明,文物不再仅仅是孤立的、静态的历史遗存,而是被国家法律界定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核心叙事载体。在新时代的法治框架下,推进长城、大运河、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开展红军长征沿线革命文物的系统保护,本质上是以国家意志和法律手段梳理、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文物保护法的法理内核已经跃升为一部凝聚国家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护航文化强国建设的文化基本法。它要求各级政府和文物工作者不仅要履行看护文物的行政职责,更要承担起阐释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历史使命。
晚清时期在民族危机中萌发的文物保护法治理念,虽因时代局限未能落地,但其蕴含的“保粹”与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等思想,历经百年传承,在新时代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中得到了系统性升华与实践。从宣统元年民政部的艰难起步,到如今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这一百余年的法治演进,不仅是中国法律规范日趋成熟的专业缩影,更是中华民族从屈辱走向复兴的文明印记。在未来的基层实践中,必须持续深化法治探索。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文物库房建设等体制机制创新,夯实基层保护底座;另一方面,要善用科技赋能,在严守法律红线的前提下,让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勃勃生机。只有将法律的刚性约束与文化利用的柔性引导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守护好中华民族的基因血脉,让古老的中华文明在世界法治与文化的交响中激荡出更加磅礴的时代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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